甲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乙的行为属于()。A、不构成犯罪B、帮助犯C、实行犯D、窝赃犯罪

题目

甲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乙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 B、帮助犯
  • C、实行犯
  • D、窝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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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乙帮助其到商场买一些高档音响。乙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声响,则乙的行为属于()。

A.盗窃罪,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C.票据诈骗罪,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D.票据诈骗罪,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7年)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第3题:

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正确答案:D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处理。
B.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甲负责在外防风,乙入室后却实施了抢劫行为,甲对抢劫行为不承担责任,但仍与乙构成共犯。
C.教唆他人犯罪者由于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主犯。
D.胁从犯由于是被迫参加犯罪,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命题人认为共同犯罪应当采用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犯,也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就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 A:分则中如果将某种行为的帮助或教唆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的,应当直接按照分则规定的罪名处理即可,即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而不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B:按照行为共同说,甲的放风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属于甲和乙共同的盗窃行为(共谋的行为),而乙入室后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乙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临时起意)。由于2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盗窃),因此2人可以构成共犯,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C: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即使教唆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如果他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然可以成立主犯。 D:胁从犯属于我国共犯分类当中的一种,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其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也说明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因此也是具有犯罪故意的,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5题:

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
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
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

答案:D
解析:
①甲的帮助行为强化了乙的犯意,与乙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A 选项错误。②甲的帮助行为仅与乙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与乙的盗窃结果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甲仅成立盗窃罪未遂犯的帮助犯。B 选项错误。③甲提供钥匙的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既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只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第6题:

甲蓄意盗取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乙的行为属于()。

A. 不构成犯罪 B. 帮助犯 C. 窝赃犯罪 D. 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
A[解析]乙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第7题: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 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第8题:

某甲之女友乙被丙强奸,甲大怒,决定报复,后在乙的帮助下将丙的女友丁强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强奸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的行为情有可原,不构成犯罪

D.甲、乙均构成强奸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欲杀乙,持刀寻找乙,向丙丁询问乙的下落。丙丁得知甲要杀乙,丙便说“不清楚”,丁说乙此刻在某个宾馆睡觉。甲来到宾馆找到乙后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丙构成紧急避险
C.丁构成帮助犯
D.丁不构成帮助犯

答案:A,C
解析: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到宾馆杀死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说“不清楚”,并没有造成较小的法益受到损害,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正确。本案中,丁提供目标信息最终让实行犯甲在宾馆找到了乙,并杀死了乙,应当认定为丁对甲杀死乙的帮助作用很大。因此,丁构成帮助犯。 D项错误。如C项所述,丁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第10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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