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19岁)追求邻居张某(女,16岁)多次遭拒绝后,于2006年4月3日将张某堵在楼门口对其说:"如果不同意和我交朋友,我就把你和别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所有人,要不就报警说你在家里卖淫,让警察收拾你。你以后出门留点神,我还会找哥们儿给你破相!"便拿出电话要拨号,张某扬长而去,李某叫嚣"我让你家不得安宁",并回家喝酒撒气,醉酒后拨打110报警称"张某疯了,在家中拿刀砍人并放火烧了房子",公安民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后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题目

李某(男,19岁)追求邻居张某(女,16岁)多次遭拒绝后,于2006年4月3日将张某堵在楼门口对其说:"如果不同意和我交朋友,我就把你和别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所有人,要不就报警说你在家里卖淫,让警察收拾你。你以后出门留点神,我还会找哥们儿给你破相!"便拿出电话要拨号,张某扬长而去,李某叫嚣"我让你家不得安宁",并回家喝酒撒气,醉酒后拨打110报警称"张某疯了,在家中拿刀砍人并放火烧了房子",公安民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后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2题:

李某,女,25岁,王某,男,23岁,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平时爱慕虚荣,但是家境一般,深感手头拮据。2010年4月1日,李某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朱某(女,24岁)5000元人民币。朱某说自己手头也紧,暂时没那么多钱,承诺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某所欠赌债,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过后,李某多次找朱某索债,但是朱某一直借故推脱。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如何向朱某讨回赌债。王某建议,将朱某弄至王某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某出面,于2010年5月1日将朱某约至王某的出租屋内,索要所欠赌债。朱某说手中没钱,李某说:“没钱你就别想走,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朱某拒绝并欲离开,被王某制伏,关在出租屋内。2010年5月2日,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王某。2010年5月3日,朱某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朱某的父亲报警后,2010年5月3日晚警察将朱某救出,并将李某和王某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1)李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和王某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行为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王某单独实施,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还严厉训斥了王某,这也表明王某的强奸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因此王某单独构成强奸罪。  
(3)综上,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定罪量刑。对王某应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3题:

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4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民警接警后出警,根据现场情况,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下列不属于治安处罚种类的是:(单选)

A.训诫
B.警告
C.罚款
D.行政拘留

答案:A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没有训诫,因此选择A选项。

第5题:

某村村民张某在盖房时将邻居李某摆在门口的一根木材取走作为房屋的横梁,李某回家时以为该木材被偷,至张某将房盖好后方知木材是被其拿走。李某请求张某归还木材,张某一直未予理睬。一年后张某的房屋坍塌,李某乘张某不在,将落下的横梁拿回家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
B:李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
C: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D: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的侵权

答案:A,C,D
解析: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情形,是添附的一种。本题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其法律效果是导致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附和物的所有权。故张某将李某的木材和其房屋附合后即取得对木材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归属效果不因后来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离而发生变化。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其木材附合入自己的房屋,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木材因附合而成为张某所有的横梁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拿回家中,同样构成侵权。因此,C、D两项正确。

第6题:

案情: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201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车在街上揽活时,遇到15岁的卖淫女李某。张某便停车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让李某上车,李某却要张某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某说“那就算了”,转身就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某的头发,并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然后将李某强行塞进车内,锁上车门,将车开到郊外。停车后,张某要李某脱衣服,李某不干,并抽了张某一耳光。张某无比恼怒,便用一只手使劲掐住李某的脖子,另一只手脱下自己和李某的衣裤,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由于张某用力过度,当其放开李某准备穿衣时才发现李某已窒息死亡。张某随即将李某拖下车扔在路旁后驾车逃离。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强奸罪。(4)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造成的,属于提高法定刑标准的情形,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的行为只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5)张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7题:

(二)阅读下面材料,回答125—128题。

张某有两匹马要卖掉,便对李某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李某牵回了两匹马,未付款。

125.如果其中一匹马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张某

B.李某

C.张某和李某

D.张某或李某


正确答案:A
125.A[解析]《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该案中试用行为并非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原所有权人承担。

第8题:

张某和李某赌博,输了1万元,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无果,非常生气。一日,李某专程找到张某说:“你再不还钱我就到公安局报案让你坐牢。”张某恳求李某不要报案,李某说:“不报案也行,除非你给钱。”张某无奈只得同意,但是又恳求李某宽限几日。最后李某同意由张某1个月内还清,但是要求张某打一个写有“欠李某1万元,保证1个月内还清”的欠条。对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因受胁迫而为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D.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D
因赌债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还钱写的欠条也属于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本题中张某虽然受李莱胁迫而写了欠条,但是由于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题应选D。

第9题: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张某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20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李某找到张某,出价100万元,张某拒绝。李某对张某说:“我有你受贿的证据,答应我就把证据还给你;不答应我就举报你。”张某无奈签订了以100万元将该房卖与李某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将张某在办公楼装修受贿的虚假证据交给张某,实际张某是在购买设备时有受贿行为。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选项B正确。

第10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