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夜,郑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赵某驾驶

题目

某日夜,郑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赵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赵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赵某系酒后无证驾驶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郑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一日,杨某将赵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杨某实施的两种违法行为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 B、杨某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C、杨某违反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 D、如对杨某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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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支付修理费68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l800元。保险公司认定“东风”牌卡车的保险金额是出险时重值的90%,保险公司应赔付6120元。但鉴于王某与甲运输公司已有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800元。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正确,王某只能自行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东风”牌卡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黄河”牌卡车司机负全责,王某既可以要求甲运输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但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王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多出的1800元修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2题:

事故简要经过:1998年9月18日,某单位员工金某无照驾驶机动车,行驶到该单位附近中学路口拐弯处时,瞭望不够,与骑自行车来校上班的曹某相撞,将自行车撞坏,曹某受轻伤。请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赵某将车辆交给无照人员金某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因此金某无过错。()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3题:

问:我被货车撞伤,车主与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去年12月,我驾驶农用车行至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主为张某,雇佣李某驾驶,李某系酒后驾驶),我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你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张某与雇员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系雇主,对由雇员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雇员,对于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除了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外,一般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雇员李某系酒后驾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应与雇主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4题:

个体户张某于2017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二手东风牌卡车,用于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与钱某订立合同,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中抵押行为和租赁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无权在卡车上设定抵押
B.汽车的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C.租赁期内赵某无权处分汽车的所有权
D.李某在本案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赵某应当将卡车卖给李某
E.若钱某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李某的租赁合同未到期,则钱某有权要求李某归还该车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转移。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B正确。在租赁期间所有权人有权处分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D错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选项E错误。

第5题:

赵、钱、孙、李四人均违反了交通法规,其中不会被吊销驾驶证的是:

A.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B.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
C.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D.李某饮酒后驾驶客运大巴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项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情况,不会被吊销驾驶证。A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第6题:

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D

第7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个体户张某于2017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二手东风牌卡车,用于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与钱某订立合同,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纠纷时,关于本案中卡车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归张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赵某所有
D.归钱某所有
E.归银行所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情况下,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尽管卡车的所有权人赵某与钱某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的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第10题:

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正确答案: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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