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

题目
问答题
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赵某、刘某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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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购新车一辆后投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某日,刘某开车时被司机王某违章驾驶的卡车撞坏,造成损失2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刘某既可向王某索赔,也可选择要保险公司赔偿

B、若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则刘某不得再向王某索赔

C、王某向刘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刘某仍有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刘某放弃对王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参考答案:ABD

第2题:

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东郊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东郊。刘叫赵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刘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刘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刘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避险过当

C.属于假想避险

D.应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

第3题:

问:我被货车撞伤,车主与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去年12月,我驾驶农用车行至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主为张某,雇佣李某驾驶,李某系酒后驾驶),我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你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张某与雇员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系雇主,对由雇员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雇员,对于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除了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外,一般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雇员李某系酒后驾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应与雇主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4题: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
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 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 一犯罪构成。
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 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 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

第5题:

2004年7月某一天,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案件,具体而言,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人应具备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赵某和刘某均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均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失,且该损失具有不可分割性,从保护高某的利益出发,赵某、刘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即可。

第6题: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是( )。

A.甲与乙见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甲让乙拿石头去打花狗,乙照此办了。花狗被打后朝乙追去,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丁身后,花狗咬伤了丁,丁为此花去医药费3000元

B.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把刘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

C.甲在小区遛狗,在甲和乙谈话时,狗将丙的右腿咬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D.王某乘坐李某的出租车回家,在途中李某因与张某发生口角而厮打在一起,此时张某的好友田某也前来帮忙与张某一起殴打李某,王某便上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不知道是谁把自己打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


正确答案:A
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定义的关键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A项,基于甲和乙的故意行为,造成丁的人身受损,符合定义;B项,赵某、刘某显然不是故意的,并且不知道赵某、刘某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也不能确认赵某、刘某是否为过失行为,故排除;C项,丙的右腿被咬伤,是甲个人的过失行为;D项,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故不能确定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7题:

张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不能移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下车,联系朋友李某驾驶私家车帮忙拖曳到应急车道。李某拖曳故障车的过程中,刘某驾驶货运车辆以每小时110千米的速度驶来,导致三车相撞。这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

A.张某疲劳驾驶
B.李某用私家车拖曳故障车辆
C.刘某超速行驶
D.未在故障车辆后设置警示标志

答案:B,C,D
解析:
违法行为有三种:李某用私家车拖曳故障车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刘某超速行驶(货车在高速公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千米);未在故障车辆后设置警示标志。

第8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城市客运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刘某在某区设点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辆途经此地并停车下客。经向乘车人员倪某、陆某询问得知,轿车司机张某和倪某、陆某谈妥了目的地、车费15元后同意两人搭乘,检查时,尚未收取车费。调查期间,刘某多次打断张某的申辩,对其说:“你就不要狡辩了,现在证据确凿。”后刘某以车主非法客运为由,开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扣押了车辆。并以张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某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告知张某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某日,刘某驾驶该被扣押车辆外出办事致使该车被损毁。后来张某履行了处罚决定,准备领回被扣车辆时,发现车辆损毁严重。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刘某进行了行政处分。
关于刘某驾驶张某车辆造成车辆损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合理使用所扣车辆
B.车辆损毁的损失应由刘某赔偿,因为刘某是擅白使用
C.车辆损毁的损失应由城市客运管理处赔偿
D.刘某对行政处务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项错误,C项正确。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故本题选C。

第10题:

1995年7月1日,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赵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行为,赵某和刘某也互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都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当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多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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