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购买了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同意由A公司预先电汇支付货款,款

题目

A公司购买了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同意由A公司预先电汇支付货款,款到后B公司发货。2008年4月3日,A公司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B公司开户银行电汇了货款,并督促B公司尽快发货。由于B公司开户银行的原因,B公司3天后才收到该笔电汇的收账通知,因此A公司4天后(即4月8日)才收到货物(货物运输时间为1天)。A公司根据自己开户银行的电汇回单,认为4月5日就应收到货物,因此要求B公司赔偿延迟发货造成的损失。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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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考点】;F--票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

第2题:

A公司授权其采购员甲到B公司购买一批计算机,并交给甲已经盖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甲用此合

A公司授权其采购员甲到B公司购买一批计算机,并交给甲已经盖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甲用此合同书与B公司订立了购买一批电视机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应

当( )。

A要求甲支付电视机的货款

BA公司向B公司无偿退货

C由B公司交付计算机,A公司支付计算机的货款

D由B公司交付电视机,A公司支付电视机的货款


正确答案:D

第3题:

鸿达贸易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美华公司,双方约定在鸿达公司的仓库交货,托运由美华公司办理。美华公司收货后,委托宁通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至自己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在途期间,美华公司将货物卖给了盛江公司。但由于运输车辆途中发生车祸,货物损毁。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美华公司

B.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盛江公司

C.即使货物损毁,美华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盛江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D.由于货物损毁,盛江公司可以不支付货款


答案:AC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原材料一批。于2020年2月15日交付,交付的同时乙公司支付货款。2月15日。甲公司欲交付原材料,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停止交付货物。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长绒棉,约定由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从B地运往A地。货物运输途中,甲公司又与本地的丙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批长绒棉售予丙公司。协议签订后,运送长绒棉的货轮因为台风倾覆,该批货物全部毁损。长绒棉毁损的风险应当由( )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根据《合同法》第l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公司尚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货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乙公司承担。由于货物的风险在甲公司及乙公司之间尚未发生转移,因此,丙公司无须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正确答案是B

第6题:

上海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公司合同订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向甲公司交付,每批货物在甲公司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甲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不能配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

C.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

D.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ACD
A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因此答案为ACD。

第7题:

甲公司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向乙公司购人材料一批,发票及账单已收到,货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运费1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支付。


正确答案:
借:在途物资 10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800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交付货物后60日支付货款。乙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如期向甲公司交货。7月5日。丙公司提出甲公司破产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甲公司尚未支付乙公司货款。乙公司知道后欲取回货物,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乙公司( )。

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

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

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对破产法上债务人财产范围和债权申报人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就已完成货物交付,但尚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也没有取得任何担保。在此种情形下,第一,乙公司无权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因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有条件限定,即只能是“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买受人发出;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才有权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乙公司无权取回;第二,乙公司也无别除权,因为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乙公司没有就甲方付款义务设定担保,因此无别除权。第三,乙公司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及时申报债权,并在甲公司被正式宣告破产后,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基于上述分析,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都是错误的,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以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于法无据,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和担保都是无效的,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正确答案。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10题:

大连粮油出口公司以“FOB大连”条件(适用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卖给伦敦某公司一批苹果干,商定支付方式为托收。货物装船后,正要启航,船舱突然起火,货物全部焚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青岛公司可以收取货款
B.青岛公司不能收取货款
C.青岛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任务
D.伦敦公司自行承担货物损失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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