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

题目
问答题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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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协议中了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其拟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C.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 选项A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方式,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选项CD: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能否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首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3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亏损,不能约定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第4题:

甲、乙、丙拟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A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题:

甲公司、乙企业和张某准备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于是口头约定,甲公司以现金出资,乙企业以厂房出资,张某以自己的劳务出资,对此,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合伙协议一经达成,合伙企业即成立
B.合伙协议可采取口头方式约定
C.甲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
D.张某可以以自己的劳务出资


答案:D
解析:
D【解析】合伙企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甲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而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第6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如何负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该亏损应由谁承担?()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乙、丙拟设光华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光华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劳务作为出资,丙以价值5万元的实物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乙执行光华企业事务;光华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光华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有关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光华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题: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分)。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第9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0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B
解析:
(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4)选项D: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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