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
一双儿女
都有
第1题:
李某下落不明5年,( )。
A.其父母作为长辈,得优先于其妻、子女行使死亡宣告请求权
B.其子女作为被抚养人,有死亡宣告优先请求权
C.其妻为精神病人,依法为第一顺位的死亡宣告请求权人
D.其债权人为利害关系人,有优先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的权利
第2题:
第3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李某可以依据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继承人李某在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要等办理完过户登记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4题:
房产的所有权人死亡,其妻及一双儿女谁有继承权()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属于放弃继承权还是放弃所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侵害了其配偶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意义在于,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无论是否接受了遗产中的动产还是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遗产都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如果不接受遗产,’属于放弃继承权而非放弃所有权。继承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继承人的所有权就无法存在。抛开继承权谈所有权,所有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权,其他人不得干涉,故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左右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即禁止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清偿个人债务,不承担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会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这种放弃就是有效的。只有当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作为配偶的一方才能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共有人。配偶对遗产的共有权利是建立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基础上,故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没有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第9题:
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第10题:
甲死亡,遗产由甲妻及两儿子继承。当时,甲妻已怀孕,为胎儿留下3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这3000元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