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清代敕书及本质用途、文种源流、类型。
清代敕书(亦称“敕谕”,简称“敕”),是皇帝授任地方重要文武官员,并规定其职权范围、任事要求的凭证性君命公文。以作为履行职权、明确责任、考绩优劣的法定依据。
清代敕书的源流。
(1)用途渊源。清代敕书的本质用途是“职书”。该用途的历史渊源可上溯奥战国推行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时期,国君对所派任的郡守、县令,用“券书”开列被授任者职权和对其要求。
(2)文种源流。清代敕书是将隋唐以来君命文种“敕”的授任用途发展为分支文种。
清代敕书的类型。
根据所授任官员的地位高、低,可区分为二类:
(1)坐名敕。用于授任总督、巡抚、驻防将军、漕运总督、各关监督、总督仓场侍郎、学政、盐政、织造、提督、总兵等高级官员。以及临时差遣的军事统帅,如经略、大将军等。所谓“坐名”,词意指:在敕书文字表述上,要求“坐实其名”。即在敕书中写明(“坐实”)所授予职名和被授任者姓名.
(2)流传敕(简称“传敕”)。用于授权地位较前述稍低的司、道以下官员。如:布政使、按察使、道员、运司,以及副将、参将、游击等官。敕书中写明听授任官衔,不列出受任者姓名。
两者使用稍有不同:
(1)坐名敕须回缴。要求任满十,将敕书交六科查验销号后送内阁。对继任者,则另行撰发敕书。由于对同一职务,每易一任官员,就换写一道敕书,故开列的职权范围,容或因人而异。
(2)流传敕无须撤销。要求任满时,将敕书直接转交继任者收执。因为敕书由前、后任在本衙门内依次传替、故敕书开列的职权范围始终如一。
略
第2题:
试述常用的天平及其用途。
第3题:
试简析民国时期咨文种的三类用途;及其与咨呈的对应性。
民国时期的咨文种有三类用途:
(1)咨的最基本的稳定用途,是同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
(2)不同系统的地位对等的高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
(3)在无统属关系的官署之间,由级别、地位稍高的一方对级别、地位稍低的一方行文时用之。
第三项用途的咨,带有“准下行”属性。它与咨呈的对应运用:低对高用咨呈,高对低用咨。
略
第4题:
民国时期“咨”文种的用途有哪些?
第5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第6题:
示、()、(),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
布告;通告
略
第7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呈文及其基本用途。
第8题:
简述民国时期令文种的设置。阐述令体文种所经历的两方面变化、四次重要变动及其特色,以及这一演变在公文学上的启示。
令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下行文种。
民国时期“令”文种之始设。1912年1月26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发《公文程式》,规定令的用途为:“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把“令”设置为普遍运用的下行文种。
此后令文种经历了两个方面变化:其一是运用领域的变化:由既用于上对下又用于官对民演变为只用于上级对下级。其二是种类的变化:依据令的各项用途,被解析为若干文种;再逐渐归并、简化。
第二方面演化过程,又着重体现于四次重要变动。 第一次重要变动。袁世凯北京政府把封建等级观念揉入公文文种设置,依据作者等级和用途类型,将“令”这一文种分解为七个文种:
(1)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用于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及任免官员等。
(2)院令:由国务总理使用。
(3)部令:由各部总长使用。
(4)委任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差委。
(5)训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
(6)指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因呈请而有所指挥。
(7)处分令:用于行政各官署对于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项做出安排。
袁世凯北京政府解析“令”文种的实质,就前三种而言,是对辛亥革命的反动;就后四种而言,体现了行政实践对公文文种所提出的扩张要求。
第二次重要变动。1914年5月26口,袁世凯为适应推进复辟帝制的政治准备之需要,在同日发布的三个公文程式中,对令体公文文种再度作出重大改变:
(1)把“大总统令”一种公文,解析为“大总统策令”、“大总统申令”、“大总统告令”、“大总统批令”四种。以突出大总统的特殊地位,以及由大总统直接控制、指挥各部政务之需要。
(2)将原“院令”,改造为“封寄”、“交片”两种公文,以适应取消国务院、设置大总统政事堂之需要。
(3)将“部令”、“委任令”、“训令”合并为“饬(chi)”一种公文。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有所指挥、监督、委任。
(4)将“指令”、“处分令”的用途合并进“批”,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及官署对于人民陈请的准驳。
这次改变的特点有二:第一,将原“大总统令“和”院令”三种公文,改设为大总统及大总统政事堂使用的六种公文。第二,明确了“伤”与“批”的用途和相互区分。(饬为上级对下级主动行文;批为上级对下级的被动行文;饬不仅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还用于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高级别官署和官员对低级别官署、官员;批兼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对民。 第三次重要变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于1916年7月29日公布《公文程式》,将令体公文大体恢复到1912年11月的(即第一次变动后的)状况。细微差别是,“部令”扩大为“各部院令”,取消了“处分令”。这时的令体公文设为六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委任令、训令、指令。
这一格局,可看对于北洋政府前期在令体公文设置上的反动逆流,这时有所退潮。 第四次重要变动。1927年8月13日,国民党南京政府发布《公文程式条例》,完成了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归并、收缩。
(1)将“大总统令”、“院令”、“部令”合并为“令”一种公文。用于公布法令、任免官史、有所指挥。
(2)将“委任令”合并进“训令”。从而使训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有所谕饬或差委。
(3)沿前设置“指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因呈请而有所指示。其后,1928年、1942年的《公文程式》,对令体文种均如此设置。 可以这样认为:这一设置格局,消除了北洋政府依发文者特定级别设置文种的封建等级观念。既维护了辛亥革命中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依行移方向设置文种的原则;又批判地继承了袁世凯北京政府初期依用途适当区分的合理因素。前者表现为“令”的归并;后者体现于“训令”与“指令”的分工:上级主动发文用训令,上级被动发文用指令。
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演化说明:
(1)公文文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求随着政务实践的需要而演变。
(2)公文文种演化受内在规律制约。这就是,由行政实施体系所决定的行文关系和行移属性;由实际政务活动所决定的公文用途类型。
(3)违背客观实际需要的一时人为因素,经不起历史考验。
略
第9题:
简答民国时期的签呈及其文种地位。
第10题:
简析报告在民国前、后期的文种地位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