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题目
问答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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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阐述奏体用途的文种的演变阶段和大致过程。
奏体用途的文种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演化阶段及大致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秦汉是奏的原生期。臣下向君主有所陈说,主要使用“奏”文种。
第二阶段:南北朝、唐、宋、元是奏体文种的蜕变期。单纯以“奏”作为名称的公文数量锐减,而出现了用途与“奏”类似的多种公文名称。(如宋代臣僚上殿奏事用奏札、没有资格用奏札的官员用奏状;西汉以来,历代使用的奏疏。它们实质上都是奏的变体。)
第三阶段:明清是奏体文种的重新规范期。
明朝初年,把奏文体定名为奏本。永乐年间,又创设题本,与奏本分工并行。清代除沿用奏本、题本外,又创设奏折。
清朝中期至末期,奏体文种的类型日渐减少。乾隆间年“改奏为题”,废止奏本,将原来适用奏本的事宜都改用题本。到光绪年间“改题为奏”,废止题本,将原来适用题本的事宜都一律改用奏折。奏折就成为向皇帝陈述庶政的唯一上奏文种。
奏体用途的文种为历朝所沿用,直到宣统三年停废奏折,可谓与我国封建皇权相始终。

第2题:

.省并了布告文种以后,原适用于布告文种的事项,具有法定意义的事项可写成();一般事项改用()。
公告;通告

第3题:

什么是代电?试阐述快邮代电的含义与推广;以及代电公文的特色和文种地位。
代电是民国时期以快速传递的邮件代替电报的一种公文。 快邮代电的含义与推广。北洋政府时期,为适应就紧迫事务与无法通达电报的僻远地区联系的实际需要,仿照电报格式写成文书交付快速邮递,称为“快邮代电”(“快速邮件代替电报”),简称代电。由于代电的邮资大大低于电报的拍发费用,后来就紧急程度稍低的事项,对可通达电报的地区也逐渐改用代电。
代电这种公文,承袭了电报两方面特色:
(1)无限定的行文方向。
(2)有类似电报的文面格式。
代电的文种地位确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民国时期虽然广泛运用代电,但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历次公文程式均未将其列入公文文种。1942年1月5日《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所设置的十种公文中,正式将代电列入辅助公文。晋察冀、东北、苏北解放区政权,也分别在1940年、1948年、1949年9月的公文程式中设置了代电(或称快邮代电)文种。

第4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与示、告令、通告的关系。


正确答案: 榜、示、布告、告令、通告、公告、公报等都是宣告文种。其中,布告、示、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具体说来: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后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3)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第5题:

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是()。

  • A、训令
  • B、批答
  • C、布告
  • D、通知

正确答案:C

第6题:

阐述指示信的实践基础和文种确立。
指示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为适应对下级实施政策性指导之实际需要而创设的新型公文文种。指示信的实践基础和文种确定。上级领导人以信件指导下级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就经常运用,并曾形成制度,规定须由秘书副署。指示,是上级从政策、步骤、要求等方面指导下级工作的一种领导方式。土地革命时期,“指示”一词成为公文表述的常用词语,以指称这一领导行为和指导的具体内容,但尚未发展为文种名称,也未与信件的形式固定联系。抗日战争中,为加强政治领导、思想引导、方法指导,遂十分自然地以书信方式和通俗的语言对下级指示工作,这种与旧公文文种、格式、用语截然有别的公文,被称为指示、指示信。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规定:“指示信——政治领导、检讨工作、布置工作、纠正错误、条例说明等用之。”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规定:“凡在公布命令之后,还须得一再对下级详加解说,或详细指示的,用指示信。指示信不能够代替‘命令’。”

第7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正确答案: 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第8题:

简述民国时期令文种的设置。阐述令体文种所经历的两方面变化、四次重要变动及其特色,以及这一演变在公文学上的启示。
令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下行文种。
民国时期“令”文种之始设。1912年1月26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发《公文程式》,规定令的用途为:“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把“令”设置为普遍运用的下行文种。
此后令文种经历了两个方面变化:其一是运用领域的变化:由既用于上对下又用于官对民演变为只用于上级对下级。其二是种类的变化:依据令的各项用途,被解析为若干文种;再逐渐归并、简化。
第二方面演化过程,又着重体现于四次重要变动。 第一次重要变动。袁世凯北京政府把封建等级观念揉入公文文种设置,依据作者等级和用途类型,将“令”这一文种分解为七个文种:
(1)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用于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及任免官员等。
(2)院令:由国务总理使用。
(3)部令:由各部总长使用。
(4)委任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差委。
(5)训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
(6)指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因呈请而有所指挥。
(7)处分令:用于行政各官署对于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项做出安排。
袁世凯北京政府解析“令”文种的实质,就前三种而言,是对辛亥革命的反动;就后四种而言,体现了行政实践对公文文种所提出的扩张要求。
第二次重要变动。1914年5月26口,袁世凯为适应推进复辟帝制的政治准备之需要,在同日发布的三个公文程式中,对令体公文文种再度作出重大改变:
(1)把“大总统令”一种公文,解析为“大总统策令”、“大总统申令”、“大总统告令”、“大总统批令”四种。以突出大总统的特殊地位,以及由大总统直接控制、指挥各部政务之需要。
(2)将原“院令”,改造为“封寄”、“交片”两种公文,以适应取消国务院、设置大总统政事堂之需要。
(3)将“部令”、“委任令”、“训令”合并为“饬(chi)”一种公文。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有所指挥、监督、委任。
(4)将“指令”、“处分令”的用途合并进“批”,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及官署对于人民陈请的准驳。
这次改变的特点有二:第一,将原“大总统令“和”院令”三种公文,改设为大总统及大总统政事堂使用的六种公文。第二,明确了“伤”与“批”的用途和相互区分。(饬为上级对下级主动行文;批为上级对下级的被动行文;饬不仅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还用于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高级别官署和官员对低级别官署、官员;批兼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对民。 第三次重要变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于1916年7月29日公布《公文程式》,将令体公文大体恢复到1912年11月的(即第一次变动后的)状况。细微差别是,“部令”扩大为“各部院令”,取消了“处分令”。这时的令体公文设为六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委任令、训令、指令。
这一格局,可看对于北洋政府前期在令体公文设置上的反动逆流,这时有所退潮。 第四次重要变动。1927年8月13日,国民党南京政府发布《公文程式条例》,完成了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归并、收缩。
(1)将“大总统令”、“院令”、“部令”合并为“令”一种公文。用于公布法令、任免官史、有所指挥。
(2)将“委任令”合并进“训令”。从而使训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有所谕饬或差委。
(3)沿前设置“指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因呈请而有所指示。其后,1928年、1942年的《公文程式》,对令体文种均如此设置。 可以这样认为:这一设置格局,消除了北洋政府依发文者特定级别设置文种的封建等级观念。既维护了辛亥革命中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依行移方向设置文种的原则;又批判地继承了袁世凯北京政府初期依用途适当区分的合理因素。前者表现为“令”的归并;后者体现于“训令”与“指令”的分工:上级主动发文用训令,上级被动发文用指令。
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演化说明:
(1)公文文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求随着政务实践的需要而演变。
(2)公文文种演化受内在规律制约。这就是,由行政实施体系所决定的行文关系和行移属性;由实际政务活动所决定的公文用途类型。
(3)违背客观实际需要的一时人为因素,经不起历史考验。

第9题:

民国时期“咨”文种的用途有哪些?


正确答案: 咨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平行文种。民国时期咨的用途及变化有:
(1)咨的最基本的稳定用途,是同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在措辞斟酌上,抑或表述为“平行各官署之间”或“地位相等官署之间”。
(2)不同系统的高级敌体(指地位对等)官署之间。在历次公文程式中,多数未作此明确规定,而将其视为已包含于第一用途规定的文意之内。
(3)在无统属关系的官署之间,由级别、地位稍高的一方对级别、地位稍低的一方行文时用之。第三项用途的咨,带有“准下行”属性。

第10题:

试阐述民国时期呈文在不同阶段的用途变化,及其与短暂设置的上行文种详、禀、状之关系。


正确答案:民国时期呈的用途变迁,主要有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民国三年五月,为使公文文种设置更能体现等级观念,袁世凯将上行文种分设为“详”、“禀”、“呈”三种。而这时详、禀的用途及其与呈之关系,则又显示了这一变迁的实质。具体而言:
(1)将“详”设置为用于下级对上级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呈”的第一个用途。
(2)将“禀”设置为用于“人民对官署之陈请”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原属于“呈”的第二个用途。
(3)将以“呈”为名称的公文另赋特定用途,规定官署或职官对大总统用“呈”,这时的呈实质上已异化。
但到民国五年七月,又废除“详”、“禀”,将“呈”恢复为原基本用途。
第二个阶段:民国十七年六月,国民政府《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将呈的第二个用途“人民对公署有所陈述”,改设为“状”文种。但在同年十一月规定中,又将这一用途归并入“呈”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