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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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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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A、违反教育法的规章法律责任

B、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C、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D、违法教育法的处罚条例责任

E、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BCE

第2题: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责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1)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3)以责任的人数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4)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5)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第3题: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 】

A.民事法律责任

B.刑事法律责任

C.行政法律责任

D.经济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点击】本题在2009年10月真题第15题、2004年10月真题第13题均考查过,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点透析】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据此可排除D项。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基本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但现阶段在我国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故选C。

第4题: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几种?
(1)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这样一些形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其中既包括精神上的惩戒也包括对实体权利的罚则。
(2)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由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这类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由上述具体形式可见,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5题: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哪些?


答案:
解析: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6题: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法律责任( )。

A.行政

B.民事

C.经济

D.刑事


正确答案:A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三是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第7题:

下列对教育法律责任的理解不准确的是(  )。

A.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
B. 教育法律责任以教育违法行为为前提
C. 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
D. 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C
解析:

第8题:

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

A.刑事法律责任

B.政治法律责任

C.民事法律责任

D.行政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说是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第9题:

试着分析我国《义务教育法》初步规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几种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方式。
(一)妨碍义务教育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无特殊情况,父母或监护人未送义务教育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使其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对该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2) 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就业的行为,亦视为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处罚的具体方式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或非法强迫学生退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义务教育不能如期推行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因工作失职未能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
(3) 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上述各项均属未能完尽职责之行为,依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财物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对义务教育经费和设施造成损失的各种行为:
(1)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 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或设备
(3) 擅自将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非义务教育只用的;
(4) 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以上各项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扰乱、破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 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2) 在义务教育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的;
(3) 以各种手段污染教学环境的;
(4) 在学校周围搭盖违章建筑,对学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这些行为阻碍了义务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应对直接肇事者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侵犯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与此有关的行为主要是:
(1)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这两种行为不仅是《义务教育法》中明令禁止的,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有发生,据所造成伤害的不同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0题:

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在教育法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二、内容上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纠纷,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如行政调解、申诉、仲裁、行政裁决等,以及行政诉讼手段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