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王某綴学后在某饭店打工,某日和同事彭某因发生口角而将彭某打伤,彭某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题目
单选题
17岁的王某綴学后在某饭店打工,某日和同事彭某因发生口角而将彭某打伤,彭某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王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B

王某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C

王某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王某赔偿医药费

D

王某的父母如果赔偿了医药费,则对王某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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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第2题:

关于特殊犯罪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律师王某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彭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确实犯罪的彭某被无罪释放。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刘某原为农民企业家,自己经营着一个私营企业。2003年,某国有甲公司和某外国乙公司合资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占5%,乙公司占95%。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甲公司聘请刘某为本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将其派往丙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半年后,丙公司一个建设项目要对外招标。刘某在收了王某10万元后,偷偷将标底透露给王某。使王某所在的公司中标。刘某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

D.彭某将钢锯条夹在探视物品中带给王某,使王某脱逃成功。彭某不能构成脱逃罪


正确答案:B
A项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项中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项中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的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第3题:

林某起诉彭某,人民法院对彭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彭某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彭某对唐某有到期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林某的申请裁定唐某向林某清偿

B.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林某的申请裁定唐某不得对彭某清偿

C.唐某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对林某清偿

D.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裁定唐某不得对彭某清偿


正确答案:B
《民诉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第4题:

李某在环城公园摆摊烧烤,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某区城管以此为由,将李某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李某用力反抗,城管执法人员王某与李某发生冲突,进而将李某打伤。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王某个人赔偿
B.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应由王某所在的城管局赔偿
C.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中造成的,应由城管局和王某共同赔偿
D.李某不服从执法,无权要求赔偿

答案:B
解析:
城管执法人员采取这些措施系违法,但并不属于个人行为,而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和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国家和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此情况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故本题选B。

第5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第6题:

彭某委托好友江某购买一批瓷器,江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徐某购买,徐某并不知晓江某是为彭某购买瓷器。由于彭某未及时向江某付款,致使江某到期未向徐某支付货款,江某于是告知徐某自己与彭某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B.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江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C.徐某只能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D.徐某只能要求江某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A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第三人徐某在得知江某与彭某的委托关系后,可以选择向彭某或者江某要求货款支付,因此A选项正确。

第7题:

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彭某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

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侵害

D.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


参考答案:BC

第8题:

彭某喝醉后,偷开李某的宝马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县公安局对彭某刑事立案后将李某宝马车扣押,并对彭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再过一个月后,以彭某的醉酒驾车情节未达到恶劣程度为由,决定撤销刑事立案,释放彭某,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C.李某请求县公安局赔偿,必须等对彭某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终结

D.彭某对超期羁押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D
43.答案:D 考点:刑事司法行为的认定、司法赔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刑事赔偿范围讲解:县公安局对李某宝马车的扣押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 A项表述错误。县公安局退回被扣汽车,只是解除扣押而已。解除扣押,并不意味着先前的扣押是违法。撤销扣押,才意味着扣押是违法的。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一)》第7条一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在本题,李某属于受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其宝马车应当返还。若李某认为其宝马车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自然不需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或者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法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题,县公安局对彭某的刑事拘留属于超期羁押,其后又决定撤销案件,因此D项表述正确。

第9题:

张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匹马卖给彭某,彭某以为张某要把这匹马送给自己,张某家中无人,彭某就将马牵回了家,则( )。

A、张、彭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张、彭之间的合同

C、彭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张、彭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参考答案:AC

第10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ff获得支持的是()。
A.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600元 ? . B.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C.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8000元 D.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选项B中的精神损失费不 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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