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

题目
多选题
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陈某既可以要求甲产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B

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C

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D

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收到伤害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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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领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计算


参考答案:AC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
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
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
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

答案:A,B,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3题:

韩某在向陈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陈某挟持至小山上,并给陈某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陈某的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

第4题:

陈某为报复男友张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张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当得知张某会在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陈某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用油和生粉里。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陈某也随之获救.
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分析陈某的行为,可以得出如下认识:①在客观方面上,陈某在饭店的食用油里下了毒药,不顾其他顾客的生命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在主观方面,陈某为了达到泄私愤的目的,不顾及张某之外的其他顾客的生命安全,对其行为可能置顾客于死地的结果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是间接故意的心态;③从客体上看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④从主体上看,陈某是一般主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陈某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所以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情况下才成立积极中止.本案中,陈某已经实施了投毒的行为,犯罪已经实行终了,但是她又能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前幡然悔悟,并且正是由于她的及时悔悟避免了后果的发生,所以陈某应当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应当宣判陈某有罪;但是免除处罚。

第5题:

周某欠陈某80万元,杜某提供保证,约定杜某在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杜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周某对陈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杜某对陈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陈某请求周某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请求延期2年支付,陈某表示同意。陈某于是请求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杜某有权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若杜某未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
C.杜某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若杜某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

答案:A,C
解析:
A.正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周某已经放弃了对陈某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杜某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 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0条,杜某有权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周某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杜某也可以不援用周某的抗辩权,杜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杜某对周某的追债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 C.正确。杜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陈某对周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杜某可对陈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 D.错误。若杜某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周某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第6题:

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李某继承

B.由陈某继承

C.由杜甲、杜乙继承

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胎儿出生前为胎儿保留的3万元遗产份额的归属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即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则该笔遗产归婴儿(胎儿出生后即成为婴儿)所有,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这3万元自然作为婴儿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那么胎儿便没有资格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这3万元遗产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1天后不幸夭折,李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3万元。故答案为A。

第7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B: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C: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D: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答案:B,C,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8题:

徐某夫妇在女儿徐灵周岁时去一家影楼拍照留念,照像师刘某翻拍了徐灵的底片,将其卖给了印刷个体户陈某制做挂历,陈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花日化厂做商品广告,本案中,侵害徐灵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陈某

B陈某和兰花日化厂

C刘某和兰花日化厂

D刘某、陈某和兰花日化厂


参考答案:D

第9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陈某被害一案时,韩某对侦査人员说:“我听我哥哥韩二说,他自己亲眼看到赵某拿着刀子砍死了陈某。”则韩某的证言:( )
A.既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B.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C.既是有罪证据,又是间接证据
D.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


答案:B
解析:
证据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本题中韩某的证言是对韩二的话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A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韩某证言属 于直接证据,直接表明了犯罪事实和犯罪人,C、D错误。可见,B正确。

第10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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