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现代法国刑法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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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试述现代法国刑法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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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现代法国刑法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1)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作为对近代刑法典的补充;
(2)重新界定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界线,扩大了违警罪的适用范围;
(3)规定了若干便于犯人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新制度;
(4)1972年规定了服刑期间的监外执行、半自由刑和许可外出等制度;
(5)建立发展了青少年犯罪制度;
(6)以上各项变革体现了二战后刑罚趋于宽缓,制度更为完善以及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其重返社会的趋势。

第2题:

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正确答案: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
(1)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第3题:

试述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参考答案: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我国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指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刑法》61条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内容.”该原则要求在量刑是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危害程度.
(2)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该原则要求做到以下三点: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种和刑度;依照刑法的规定恰当适用量刑情节;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裁量刑罚.


第4题:

简述法国19世纪末以来刑法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刑法典进行了许多修改,并颁行了大量的刑事法规;加强了对罢工组织的镇压;减少自由刑的适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废除死刑;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

第5题:

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的是()

  • A、1810年《法国刑法典》
  • B、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
  • C、1976年德国《经济犯罪对策法》
  • D、1994年《法国刑法典》

正确答案:A

第6题:

简述现代德国刑法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1.废除了死刑
2.严格适用短期徒刑,代之以罚金
3.扩大了缓刑适用范围,只要对社会无危害的犯罪,都可以适用缓刑,由社会监督,以利于罪犯的改造
4.规定了“改善和保安”处分。

第7题:

什么是刑法?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正确答案: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进行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准则。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其中,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⑴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说,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作出具体条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刑事立法上,即: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表现为: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⑵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是说,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同样性质和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上应一视同仁,依法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既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也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有助于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和反对特权。
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作用体现在立法上: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作用:
⑴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刑法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⑵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刑法运用刑罚手段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
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⑷维护社会秩序。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我国刑法运用刑罚手段同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安定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8题:

日本1880年刑法典的制定是参照了()

  • A、德国刑法典
  • B、法国刑法典
  • C、普鲁士刑法典
  • D、意大利刑法典

正确答案:B

第9题:

法国1791年刑法典


正确答案: 1791年制宪会议提出了一个刑法典草案,草案体现了《人权宣言》提出的一系列刑法原则,取消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犯罪种类;处刑比过去宽,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这部法典虽然没有正式施行,但却是一部开创性的刑法典,并成为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渊源之一。

第10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