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隋唐"六部"的职能及其职官配置。

题目
问答题
论述隋唐"六部"的职能及其职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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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正确答案: 隋唐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门下、尚书;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中书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参与军国大事,负责审理尚书省及其它机关的奏章公文,并根据皇帝的指示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送交门下省审核、副署,付诸施行。
2.门下省
门下省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行文书,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都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隋朝叫纳言),地位与中书令相等,有权参与国家机密事宜,并被赋予“参议朝政”的头衔。侍中负责审查诏敕,纠正朝政得失和审阅各种上行文书,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因而起着皇帝的重要参谋作用。
3.尚书省及六部。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凡中书草拟的诏诣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以根据诏诣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其他中央机关向各州发送有关符、稿、关、牒等也要经过尚书省发遣。随着封建国家事务的日益繁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尚书省的组织机构显著扩充,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成为实现封建国家职能的重要机关。尚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第2题:

简述明清六部与隋唐六部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二者的隶属关系不同
隋唐时期六部属于尚书省机构;明清时期六部属于皇帝直属机关。
(2)两者在国家机关的地位不同
隋唐时期六部是相府下属机构,六部的长官多半正三品;明朝六部长官为正二品;清朝中期六部长官上升为从一品。
(3)二者机构完善程度不同
明朝打破了隋唐以来六部二十司的框架,各部创设司务厅(相当于今天的办公厅、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清朝六部长官均由满汉各1人担任,而其下属由满、汉、蒙杂用,当然每一部都要体现以满族成员为主的特色。

第3题:

隋唐以后,中央政权实行三省六部制,六部隶属于中书省。()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简述汉初郡国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汉初有异始王国七个,高祖即帝位后,用数年时间依次翦灭了异姓诸王,随之又封同姓子弟为王,即所谓同姓王国,这些王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王国拥有行政、军事独立权,自统郡县,宫室百官,制同京师,分置太傅、丞相、御史大夫等,除太傅、丞相由中央任命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王国自命。

第5题:

《明史·职官志》载,“自景泰后,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阁权益重……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六部由原来的政府最高职能部门,而沦为内阁属曹。这一变化反映了()

  • A、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
  • B、六部职能的衰退
  • C、内阁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 D、宰相权力的反弹

正确答案:A

第6题:

隋唐的六部系统与寺监系统的关系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从隋唐的六部系统与寺监系统的关系来看,是一种总领与隶属的关系,六部属于政务系统,统领政令及节制寺监系统;而寺监等系统则分掌相关的具体事务,接受六部的节制督导。

第7题:

隋唐时期确立的完善的三省六部制使中央机构分工明确,当时人们根据具体职能把“六部”分别概括为“富”“贵”“威”“严”“贫”“贱”六字。结合当时社会背景分析“贱”最有可能描述的是()

  • A、工部
  • B、礼部
  • C、户部
  • D、兵部

正确答案:A

第8题:

隋唐尚书省下具体行政执行机构是六部,六部为()。六部制一直沿用到清末。


参考答案:吏、户、礼、兵、刑、工

第9题:

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西汉的中央监察机构可以说是御史大夫寺。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监察地方的监御史。西汉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二丞,一是御史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日常事务。另一个是御史中丞,职权较重,掌国书秘籍,受公卿秦章、察举非法,外督各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又称"御史中执法"。二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御史员若干人掌具体事务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监察百官之权外,汉代的丞相也有很大的监察权。丞相府设有司直,掌察天下郡国百僚。

第10题:

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