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题目
问答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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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市政府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2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正确答案: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具体配售管理工作。

第3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 )申请预售许可。

A.房地产管理部门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
新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4题:

不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几种情况?


正确答案: 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第5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是由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加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即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基准地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售价由市建设局与管理局会同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6题: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第7题:

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方面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只能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8题: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是下列哪一个?()

A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C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D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A

第9题:

对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有何监管规定?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题: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评分?


正确答案: 按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
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
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
4、厦服役的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的,军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属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