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题目
问答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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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户口是否迁入新址?


正确答案: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交房前将户口迁入新址。

第2题: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第3题:

根据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法是()。

A、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不得更改
B、由受托人自主确定
C、由受托人确定并报委托人批准
D、委托人确定价格界限,受托人在其范围内确定

答案:D
解析: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如,在委托人授权定价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与潜在客户进行价格协商。由此可知,D说法正确。

第4题: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评分?


正确答案: 按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
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
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
4、厦服役的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的,军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属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第5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是由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加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即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基准地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售价由市建设局与管理局会同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6题: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市政府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7题: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正确答案: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具体配售管理工作。

第8题:

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和买受人协商确定价格,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出售。(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商品房销售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国务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授权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第9题:

不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几种情况?


正确答案: 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第10题:

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正确答案: (1)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