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

题目
问答题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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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略析曾巩文章的艺术风格。


正确答案: ①曾巩的文章一般多引经据古、明白详尽之作,素以“古雅”、“平正”见称。
②在写作上,曾巩强调以六经为本源,借圣人之学加强文章底蕴,追求一种雍容典雅的风格,无论叙事、议论都冲和平淡、委曲周详,布局完整谨严,节奏舒缓不迫,语言干净,思致明晰。在唐宋“八大家”中是最便于学习的。
③曾巩的文章道学气、经生气比较重,缺乏形象性、抒情性、新奇感,但在写作手法和技巧风格方面却有自己的特长。

第2题:

下面词人中不是北宋江西诗派的是()。

  • A、黄庭坚
  • B、陈师道
  • C、陈与义
  • D、曾巩

正确答案:D

第3题:

()在书法上与蔡襄、黄庭坚、米蒂并称“宋四家”。

A司马光

B苏轼

C曾巩


B

第4题:

某父的父亲与某女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某男与某女()

  • A、不能结婚
  • B、能够结婚
  • C、视情况而定

正确答案:A

第5题:

丽江古城的纳西名称叫“巩本知”,“巩本”是()意思?

  • A、仓廪
  • B、山地
  • C、城镇

正确答案:A

第6题: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死亡后1年内请求法院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第7题:

倡导了古文运动的作家有()

  • A、韩愈
  • B、曾巩
  • C、欧阳修
  • D、王安石
  • E、柳宗元

正确答案:A,E

第8题:

《师说》的作者是().

A欧阳修

B柳宗元

C曾巩

D韩愈


D

第9题:

唐宋八大家是唐宋时期八大散文作家的合称,其文章是后世散文的楷模,炳彪于文学之林。其中有三位来自江西,他们是()。

  • A、曾巩、王安石、韩愈
  • B、韩愈、王安石、欧阳修
  • C、柳宗元、欧阳修、曾巩
  • D、欧阳修、曾巩、王安石

正确答案:D

第10题:

1990年4月,梁萍5岁时其父病故,其母巩翠珍于1992年与蒋山根再婚。蒋与巩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视梁萍为亲生,夫妻和睦,继父女关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会上,巩翠珍认识了某公司营销员蔡亮。巩翠珍喜欢跳舞,蔡经常邀巩出入舞厅、下餐 馆,两人关系日渐亲密,以致发展到通奸而被抓获。此事传到蒋山根耳里,蒋多次对巩好 言相劝,巩仍我行我素。为达到与蔡结婚的目的2003年4月巩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蒋山根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巩翠珍与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响了与蒋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对巩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但虽经审判 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巩仍坚决要求离婚。蒋山根见巩已变心,和好无望,便与巩达成离婚 协议。在协商梁萍的抚养问题时,巩要求抚养梁萍。但当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见时,梁萍因 痛恨母亲与人通奸的不道德行为,表示不愿意随母生活,而愿意随继父蒋山根共同生活。 蒋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梁萍。但巩翠珍认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权抚养女儿。蒋山 根是继父,无权抚养梁萍。对离婚后梁萍由谁抚养的问题审判人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随生母巩翠珍与其离婚而消灭。因 此,蒋山根不可以抚养梁萍。另一种意见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 并不因生母与蒋离婚而消失。因此,蒋山根可以抚养梁萍。并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巩翠珍与人通奸,道德品质不好,如梁萍随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长。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随生母生活,愿随继父生活。蒋山根也自愿继续尽 抚养义务,故梁萍应由蒋山根抚养。梁萍究竟由谁抚养为宜?


正确答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本案中,继父同意继续抚养,怎么处理呢?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l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原则上也不消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批复》指出,尽管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基于生父(母)带子女再婚后,继母(父)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事实而产生的.。所以,它不能随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自然终结。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尽管梁萍的生母巩翠珍与继父蒋山根离婚,但蒋山根与梁萍之间已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不随之消失。鉴于巩翠珍与人通奸,生活作风不好,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出发,考虑到原告蒋山根视梁萍为亲生,继父女关系一直很好,与巩翠珍离婚后仍愿意抚养梁萍,梁萍又自愿与继父共同生活,故法院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梁萍本人的意见,判决由蒋山根抚养梁萍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