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题目
单选题
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A

小潘

B

小西

C

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D

阿庆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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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阿江出门遛狗时忘给狗栓绳了,结果不幸发生,阿江的狗咬破了行人的腿,下列处理合理的是( )。

A.处死阿江的狗

B.阿江应对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C.行人应对损害自负

D.行人有权以暴力的方式对待阿江


参考答案:B

第2题:

《荷花淀》中的女主人公是阿庆嫂。()


参考答案:错误

第3题:

作者用哪几件事来表现阿庆的音乐天赋?请简要分析。(4分)答:


正确答案:
 ①阿庆旁听留声机,听几遍就会在胡琴上拉出来,表明他的音乐悟性高于其他听众。
②夏天晚上,阿庆在河沿为众人演奏,大显身手,很受欢迎,体现他的演奏技艺高。
③用一青年学胡琴与阿庆拉胡琴比,突出阿庆心灵手巧,独具音乐天赋。
    (如有其它分析,言之成理亦可)

第4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 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 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 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 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5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6题:

甲、乙兄弟分别以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 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5 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享有65%的份额,未到达总份额的2/3以上,因此甲无权未经过乙的同意擅自装修房屋,A选项的表述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故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戊是甲、乙的姐姐,如果戊要购买甲、乙的房屋,丙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丁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相关考点梳理】无

第7题:

在高层楼房内遇到地震时应:

A.立即逃出楼房

B.立即躲进开间小的地方

C.在阳台上呼救


正确答案:B

第8题: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参考答案:对

第9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10题:

小庆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很少与家里联系:小庆的母亲和奶奶有矛盾,关系很僵。小庆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管教小庆的学习。小庆最近迷上了去网吧玩网络游戏,常常彻夜不归。造成小庆上述行为的主要家庭原因是()。

A:对孩子放任自流
B:婆媳关系不佳
C:经济状况不好
D:隔代关系疏离

答案:A
解析:
考点:家庭教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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