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向中东地区某商人出售一批服装。该公司寄出的结算单据遭开证行拒

题目
问答题
某年10月,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向中东地区某商人出售一批服装。该公司寄出的结算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在商业发票上所列价格条件仅标明目的港名称,而其前面却漏打“CIF”字样。经与议付行洽商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说明是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又有保险单证明已投保货运险,就整套单据而言,是符合CIF价格条件的,但开证行仍然坚决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开证人。开证人则以市况不佳为由,要求减价15%才接受单据。几经交涉之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称“买方只能按90%付款赎单。”议付行就此与出口公司联系后,先按90%收汇,未收部分则继续与开证行交涉,但终未成功。这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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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第2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 )

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

B.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时,中国法院才可判决终止支付

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


正确答案:D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所以D正确。

第4题: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公司出面向中国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5题: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正确答案: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6题:

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证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不符。你认为开证行能否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为由拒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这一理由是成立的。《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同,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第7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正确答案:B
[考点]信用证止付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本题中由于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即使确实存在诈欺,我国法院也不能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B项正确,AC两项错误。
丁银行与甲公司均为中国境内企业,二者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选项错误。

第9题:

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正确答案: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第10题:

中国某进口商与外商按CIF价成交一批进口货物,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在海上受损,遂给开证银行传真,要求开证银行向出口商拒绝付款,而开证银行认为单据完备无误应当付款,所以银行向出口商支付了货款,但是进口商却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请分析:银行、进口商各自的做法是否合理以及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哪方负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银行的做法合理,进口商的做法合理不合法,货物遭受的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L/C业务中,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查单据,确认他们在表面上是否与L/C条款一致,而银行并不审查实际货物是否与进口合同一致,只要出口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出口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款后若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和买卖合同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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