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分权制衡的含义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分权制衡的含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分权即权力分立,指国家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门,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的人所执掌。制衡则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平衡。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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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分权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下列对分权制衡原则及其相关含义理解错误的是哪一项?( )

A.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

B.分权制衡原则强调将国家权力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

C.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D.分权制衡原则典型地体现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


正确答案:A
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故A项错误。

第2题:

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思想?


参考答案:

第一,控制立法权。汉密尔顿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中立法部门最易对其他部门造成侵权。为了使三者权力保持真正的平衡,就必须限制立法权。他主张在立法权机关的设置上实行两院制,相互牵制。
第二,强调行政权。汉密尔顿认为要使行政部门真正强而有力,必须具备四个因素: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
第三,力主司法独立。要保障司法权的完全独立,汉密尔顿认为不仅要保证司法人员任职固定、薪俸固定,还要给予司法机关有效制约其它部门的权力。


第3题:

简述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侧重议会权力的英国模式。
第三,以行政权力为重心的法国模式。
第四,独特的瑞士模式的民主分权制度。


第4题:

试论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思想?


正确答案: 把霍布斯的专制理论和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结合起来,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诸项“权力的牵制与平衡”的原则,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使三种权力互相混合、渗透以互相牵制,实际上要牵制和限制议会,主张议会应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给行政首脑以极大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权力,也赋予议会对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人员的弹劾权。
在汉密尔顿等人的思想影响和宣传下,1787年宪法顺利通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以汉密尔顿为主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也成为解释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经典文献。

第5题:

简述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正确答案: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化法制化,是西方国家建构国家机构的法制原则。

第6题:

简述分权制衡的原理。


参考答案:

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的人们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因此,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第7题:

简述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参考答案:

汉密尔顿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批评共和政体,认为国会权势过大后果严重。他修改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加强议会中富有者和出生高贵的人的力量,加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力量,力图以此削弱民主的因素。
限制议会权力: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行政首脑和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


第8题:

我国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原则是()。

A、分立制衡

B、分权制约

C、分权制衡

D、分工制约


参考答案:D

第9题:

简述美国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正确答案: 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弹劾。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违宪,它就不再执行。

第10题:

简述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的内容。


正确答案: 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互相制衡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在以权力约束权力理念之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表现为一整套权力结构的设计。
首先,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他强调,各个城市和地区的人民应各自选出代表参加议会。为数不多的代表能够讨论大众聚集在一起不适宜讨论的问题,这是代议制最大的好处。他认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的人应单独组成贵族院,由一般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则组成平民院。议会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相互牵制,以制止贵族和平民的相互侵犯。另外,涉及贵族的案件还应由贵族院审理。他还指出,立法机关的集会应由行政机关召集,以实现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第二,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力和军队应交由国王掌握。行政权力处事需要当机立断,急速行动,因而行政权力和军队由一人掌握比较合适。立法机关有权审查它所制定法律的实施,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但不应有权审讯执政者本人,这对防止立法机关的专制,是很有必要的。他还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他提出立法机关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以防止军队成为行政权力压迫人民的工具。
第三,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原则。他所谓的“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力。由选自人民阶层的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孟德斯鸠对洛克分权理论的一大突破。司法被明确为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能,使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论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对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建设,功不可没;至今这一理论仍被西方国家奉为政权建设的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