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题目
多选题
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

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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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时以宏海公司为被告,但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宏海公司( )。

A.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B.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视宏海公司放弃仲裁协议

E.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D

第2题:

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诉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一案,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B.张某诉刘某侵权一案,宣判前张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拘传其到庭

C.赵某诉李某违约一案,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D.吴某是陈某诉郑某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撤诉与缺席判决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此,A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撒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3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的向法院起诉时以宏海公司为被告,但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宏海公司( )。

A.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B.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视宏海公司放弃仲裁协议

E.在首次开庭结束后提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D

第4题:

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

A.正确,法院的做法是为了防止错捕
B.正确,法院有进行拘留的权力
C.错误,法院应该先拘传,然后再决定是否拘留
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第5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王某表示愿意以其厂房为被执行人刘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杨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4个月执行的决定。4个月以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杨某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王某的厂房

B.在暂缓执行期间,王某准备卖掉该厂房,此时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C.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

D.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超出担保范围的可以予以没收


正确答案:C
45.【答案】C 【考点】执行【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诉意见》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C项正确。

第6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A.张某和人民法院执行员李某在吃饭过程中,为了一点小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张某被李某打成轻伤,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B.王某因有犯罪嫌疑被人民法院逮捕,后因查明没有犯罪事实被释放,但是人民法院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C.郑某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并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执行回转,但是郑某依然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D.陈某因有犯罪嫌疑被人民法院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人民法院释放陈某后对此错误逮捕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时候,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申请


正确答案:ACD
根据《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赔确认规定》)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可知ACD三项分别属于第4条第(三)、(四)、(二)的内容,均是正确的。至于8项,可根据该规定第ll条第(一)项;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可知8项情形下,不但应当受理而且还应当确认违法。

第7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第8题: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服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于是维持原判。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李某在了解本案情况之后,认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本案进行改判。则李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

A.错误,刘某应当以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向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

B.错误,因为上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命令和指示

C.正确,因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正确,因为李某的行为是在行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


正确答案:B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因此上级人民法院不可就具体案件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布命令和指示,如果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应有之义。因此B正确。

第9题:

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错误。
理由如下
1.没有传唤李乙、李丁到庭。
2.没有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审理。
3.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而让原告撤诉结案。

第10题:

共用题干

M省人民法院将应由自己管辖的经济要案指定给本省甲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自己有权对此案进行二审。对于这种做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这种做法是移送管辖,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没有问题,因此是正确的
B:这种做法是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所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并无任何问题
C: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本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D:M省人民法院可以把此案件交给甲市人民法院审理,只要甲市人民法院向其报请即可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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