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下面几种情况中,行政工作人员没有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属于少数民族的李某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
D.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第2题:
下列没有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是( )
A.夏雨是市公安局局长,夏雨的弟弟夏雷担任市财政局局长
B.满族人朱某是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公民,其担任该自治县的县长
C.张某是公安局局长,其侄担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
D.县房管局局长杨某辞职后1年内到当地一家房地产管理公司任高管
第3题: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而应当执行回避的()
A、张某为河北唐山市林业局局长,其子则担任该局纪检组长
B、田某是河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其妻为该司法厅基层司科员
C、刘某为邯郸市丛台区交通局局长,其儿媳担任该局会计
D、王某担任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其外甥担任该局党组秘书
第4题:
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9年8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其负责人表示,企业属于中外合作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 )
第5题:
以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
A.某地财政局中从事公务的李某
B.某私营企业老板赵某
C.某淘宝店主孙某
D.路边的小商贩杨某
第6题:
下列有关公务员的说法哪个正确?( )
A.区民政局财务科科员李某不能胜任财务工作,该局安排他到救济科工作,但他坚持不接受该安排。区民政局决定开除李某
B.某市财政局某副局长因犯罪被立案侦查,该市政府决定接受其辞去副局长职务的申请
C.某县公安局从中国移动某分公司选调其工作人员王某到该局经侦科做副主任科员
D.某省建设厅莱处长已经退休,但他在任职期间有赌博行为,故该厅决定对他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7题:
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A、公民李某
B、某有限责任公司
C、某企业委托的业务员
D、某是财政局
第8题:
武汉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B、湖北省财政厅
C、武汉市审计局
D、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第9题:
A镇镇长李某,为使县财政局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安排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在2012年春节前以单位名义给县财政局12名工作人员送去“过节费”,每人4000元,请他们在拨款时予以关照。据调查,所送钱款来自李某在镇政府设立的小金库。( )
A、李某安排张某给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送“过节费”,属于送礼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B、李某行为构成行贿违纪。
C、李某设立小金库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A镇政府使用小金库款项行贿,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负责人李某的违纪责任。
答案:C
第10题:
某市财政局局长甲某于1999年10月10日(星期日)驾驶单位的一辆夏利轿车回乡下看望生病的老父亲,途经某公路狭窄处时,不慎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乙某撞成重伤。同年11月11 日,乙某以肇事人员是市财政局负责人,且肇事车辆是财政局的公务用车为由,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原告乙某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原告乙某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就在于市财政局局长甲某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发生于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其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甲某具有市财政局局长的身份,这仅表明其有执行国家行政公务职权的合法资格,而甲某驾驶的车辆属市财政局的公车也只不过说明了该车一般应用于执行公务,但所有这些都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甲某正在执行公务。而在事实上,甲某当时正是在利用公车办私事,并且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公休日,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甲某的行为与其行使职权、执行公务有关,因此,甲某的行为完全是与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不能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他只能针对甲某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某对因其个人行为致使乙某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该以其行为的行使是否与其执行行政职权相关为标准。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其既可以进行行使其行政职权的公务行为,又可以进行与其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与其个人行为,这对于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非常重要。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但是规定了一条划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与其行使行政职权相关为原则来划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行使行政职权有关,则属于公务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行使行政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注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究竟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其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楚的。当遇到无法律明确规定以及无先例可循的情况时,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时间、名义等因素,以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