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某软件公司与甲签订协议,该公司支付1万元委托某大学计算机学院对甲进行为期一年的技术培训,培训后甲应在该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甲应向该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甲培训结束后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提出辞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B.该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1万元以下违约金
C.该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6千元以下违约金
D.该公司无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第2题:
根据材料回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交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柏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第3题: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第4题:
第5题:
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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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企业系外贸公司,原拟出口一批冰箱。后因故转为内销。该企业向某商店批发冰箱100台,每台含税价3 000元。按约将冰箱运至商店的仓库,并收取装运费1 500元。
问:(1)该公司销售冰箱的销项税额为多少? (2)如进项税额为25314.62元,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3)如该公司给这家商店5%的销售折扣,则该公司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或未注明时,该公司的销项税额是否有所不同?
第7题:
2010年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一处仓库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从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如甲公司不按时交付房屋或在中途无故收回房屋,即为违约,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将双倍押金及所交租金两倍退回。乙公司保证将承租物合法使用。同日,乙公司支付租金及押金,甲公司交付房屋给乙公司使用。2011年11月13日,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涉诉仓库存放违法物品为由将仓库的门锁更换。因乙公司无法开门取回仓库内的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请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