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是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各方应分摊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通过共同海损牺牲以及共同海损费用来确定的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第1题:
共同海损的理算
第2题: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目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理算规则是()。
第3题: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
A.船舶产生共同海损后第一到港之日
B.共同海损开始理算之日
C.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
D.产生共同海损之日
第4题: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理算共同海损的规则,该规则统一了各国共同海损理算、航空货损理算的法律规定.
第5题:
共同海损理算,应以共同海损措施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第6题:
下列对船舶保险共同海损赔款的陈述错误的是()。
第7题:
共同海损理算
第8题:
共同海损案件,是由()处理的。世界各海运国家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都有自己的原则和规定,我国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规则》。
第9题: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哪些?
第10题:
关于共同海损的牺牲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