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题:
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
(1)妥善保管物品;
(2)亲自进行保管,除为保管上的需要外,未经寄托人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保管;
(3)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保管的物品给寄托人。
寄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对保管的物品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
(2)按约定支付保管费,未约定保管费的应偿付因保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按期提取保管的物品。
第3题:
简述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题:
简述鉴定人的权利。
1.了解权——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诉讼资料,有权参加现场勘验
2.自主鉴定权——鉴定意见独立作出,意见不一致的,有权写出自己的意见,认为检材有问题的,可拒绝鉴定
3.报酬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请求权
4.获得保护权
第5题:
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
三、司法鉴定人对侵犯诉讼权利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义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属于鉴定人履行法定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义务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6题:
简述财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一般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以使承租人能够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
(2)提供的财产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出租人要担保提供的租赁物没有瑕疵。
(3)对承租人使用中的租赁物负责修理,以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
(4)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收有担保物的,应及时返还担保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期交付租金。
(2)按约定用正确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借的,对第三人的使用向出租人负责。
(3)爱护和保管好租赁物。如果要在租赁物上增添附属物的,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增添。
(4)承租人于合同终止时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返还的,除应交纳逾期分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第7题:
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第8题:
简述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9题:
简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
A.协商确定
B.指定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
C.自行委托——当事人未经协商,可自行委托,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允许
第10题:
简述鉴定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