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题目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

血统主义

B

出生地主义

C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为辅

D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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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各国在现行国籍法中国籍的取得方式是()。

A.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B.继有国籍

C.出生国籍

D.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E.因避难而取得国籍


参考答案:A, B, C, D
各国在现行国籍法中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国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国籍法采取父系血统主义。李某为甲国妇女,在乙国生下丙,则丙的国籍为、()
A、甲国
B、乙国
C、既不具有甲国国籍,又不具有乙国国籍
D、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取决于丙父是否为乙国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第3题:

我国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立场是( )。

A.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

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参考答案:C

第4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即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 A、对
  • B、错

正确答案:A

第5题:

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途径可分为两种:一是因()而自然取得。二是因()而依法取得。


正确答案:出生,入籍

第6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 )。

A.《出入境管理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宪法》

D 《国籍法》


参考答案:D
《国籍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故参考答案D项。

第7题: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
(2)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
(3)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入籍。

第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取得原始国籍的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下列哪一项?( )

A.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

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正确答案:C
【考点】国籍的取得
【解析】《国籍法》第4—6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可见,中国在国籍取得上,适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项正确。

第9题:

现行国籍法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

  • A、血统主义原则
  • B、出生地主义原则
  • C、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兼采单系血统主义的原则
  • D、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D

第10题:

我国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立场是()。

  • A、血统主义
  • B、出生地主义
  • 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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