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白酒厂进行消费税检查时,发现该酒厂下设一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酒厂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切装卸和运输业务

题目
问答题
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白酒厂进行消费税检查时,发现该酒厂下设一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酒厂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切装卸和运输业务均由运输公司负责,客户在购酒时只有同时缴完酒款和运输费才能拿到提货单。请根据酒厂机构设置情况判断该厂可能会存在什么偷逃税问题?应如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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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注册税务师对某酒厂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该厂受托加工业务较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有( )。

A.由酒厂提供原材料生产的酒

B.由酒厂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酒

C.酒厂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酒

D.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酒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酒


正确答案:ABC

第2题:

某外资酒厂外销一批粮食白酒,因该酒厂直接外销出口,可申请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


正确答案:×
该题考核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按规定,生产企业自产产品直接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实施免抵退税政策,故该酒厂可申请增值税的退税;但消费税方面,生产单位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消费税,不退消费税。 

第3题:

酒厂在本题中属于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就此笔业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酒厂应纳消费税

B.酒厂应纳营业税

C.酒厂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应纳增值税

D.酒厂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应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ABD
酒厂只是代扣代缴消费税,而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应纳增值税。 

第4题:

某酒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9年10月该酒厂共生产啤酒150吨,当月将其中100吨由总机构移送到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当月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啤酒80吨,则该酒厂当月就上述业务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啤酒销售数量为(  )吨。

A.150
B.100
C.80
D.0

答案:C
解析: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第5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 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单独记账核算),货物由该酒厂负责运输,收取运费47970元。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

A.84000
B.88000
C.92200
D.96200

答案:D
解析:
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4×2000×0.5+(400000+23400/1.17+47970/1.17)×20%=96200(元)。

【知识点】 其他

第6题:

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当白酒快销售完时,杨某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杨某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酿酒厂多次找杨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杨某,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2003年2月,法院判决:(1)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杨某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03年4月,杨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参考答案: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案: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上特殊的原则或观察方法,由于税法领域受量能课税原则(税捐负担公平原则)的支配,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取向于税法规定所欲把握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在税法的解释适用上,应取向于其规范目的及其规定的经济上意义,即使税法上的用语,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当然与民法规定采取相同的解释,而应斟酌税法规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课税的精神。又在课税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应把握其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实际上的经济上事实关系,而非以单纯外观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为准。故不论是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解释适用,均采取经济上的观点加以观察,此即所谓税法上经济的观察法。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案:它主要适用于:税收客体的经济上归属、无效法律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和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四种情形。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答案:合同无效,税款未必返还。这需要具体分析,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或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该案中,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购销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时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回复原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答案:应当。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很多优点:它是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防止对税法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避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和保证税法个案的妥当性。我国税法应当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法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第7题:

(2013年)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2600元(单独记账核算),货物由该酒厂负责运输,收取运费46330元。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

A.84000
B.88000
C.92200
D.96200

答案:D
解析: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厂应纳消费税=[400000+(22600+46330)÷(1+13%)]×20%+4×2000×0.5=96200(元)

第8题:

某企业委托酒厂(一般纳税人)加工药酒10箱,该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原材料成本20000元,加工费5500元(含辅料金额1500元,不含增值税),则酒厂税务处理的正确做法有( )。

A.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2556元

B.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2833元

C.酒厂应纳增值税为935元

D.酒厂应纳增值税为4335元


正确答案:BC
解析:应代收消费税额=(200004-5500)÷(1-10%)×10%=2833(元);应纳增值税额=5500×17%=935(元)。

第9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单独记账核算),品牌使用费12600元。货物由该酒厂负责运输,收取运费46330元。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包装物押金、品牌使用费、运费均为含税金额;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
 

A.84000
B.88000
C.92200
D.96200

答案:D
解析: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厂应纳消费税=[400000+(10000+12600+46330)÷(1+13%)]×20%+4×2000×0.5=96200(元)。

第10题:

税务师对某白酒厂的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白酒厂销售应税消费品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了其他税费。按现行消费税规定,下列税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A.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由酒厂转交,由酒厂收取的代垫运费
B.因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违约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D.因采用新包装材料收取的包装费
E.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纳税人代垫的运费不包括在内。选项E,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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