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亲属关系的调适技法。

题目
问答题
试述亲属关系的调适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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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技法。
(1)要协调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要树立一切为了事业、为事业可以付出一切的观念。在各项任务面前,要充分发挥个人的创造性,保证分工任务或本职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又要关心和支持别人的工作,诚心帮助别人。如果别人急需帮忙,宁可把自己手上的工作放下,也应热情地伸出援助之手。
(2)要协凋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无论当主角或配角,都要精诚合作,尽心尽力,尤其要有甘当配角的精神。
(3)要协调好共患难与共欢乐的关系,做到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同事相处一定要做到协作时讲奉献,分享成果时讲风格;既能在困难中共患难,又能在胜利时共欢乐。

第2题:

在调适代际关系的技法中,两代人和睦相处的前提是()

A老青相依

B尊老爱老

C求同存异

D密切合作


C

第3题:

试述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参考答案:

①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时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终止的原因有:
1、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
2、夫妻离婚而终止。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为: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②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是古今中外立法的通例。自然血亲,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这种拟制血亲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一是以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除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继父母终止扶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③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是姻亲的关系产生的基础,配偶一方才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及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姻亲关系除因主体一方死亡,对另一方主体而言相互间的姻亲关系终止外,是不因其他原因如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第4题:

试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正确答案: ⑴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⑵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⑶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第5题:

属于夫妻关系调适技法的是()

A要坚持原则

B要满腔热情,宽容礼让

C互帮互让互谅

D有自知之明,做到严于律己


C

第6题:

在家庭关系的调适技法中,互信、互勉、互慰属于()

A夫妻关系的调适技法

B朋友关系的调适技法

C同事关系的调适技法

D亲属关系的调适技法


A

第7题:

顾全大局,不计私怨是()

A同事关系的调适技法

B同学关系的调适技法

C亲属关系的调适技法

D朋友关系的调适技法


A

第8题:

属于基本人际关系的调适技法范畴的是()

A代际关系

B家庭关系

C竞争关系

D涉外关系


B

第9题:

在基本人际关系的调适技法中,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属于()

A家庭关系的调适技法

B同事关系的调适技法

C朋友关系的调适技法

D同学关系的调适技法


B

第10题:

试述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正确答案: 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⑵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⑶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