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受理。

题目
单选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受理。
A

上级单位

B

上级人事部门

C

本人所在单位

D

科室负责人

E

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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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A.受理

B.拒绝受理

C.告知信访人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D.受理后转送信访工作机构


答案:A

第2题: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原则是(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3题: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机构( )。

A、受理

B、可受理可不受理

C、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D、根据具体情况受理


参考答案:C?

第4题: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A、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B、谁主管、谁负责

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D、公平、公正、公开


参考答案:ABC

第5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制度,及时快结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A.审查信访案件的案件事实

B.网上受理信访

C.越级上访受到处理

D.信访工作个人负责


正确答案:B

第6题: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 )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答案:本级人民政府

第7题:

下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信访事项已经通过诉讼解决,信访工作机构予以受理

B、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未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C、信访事项涉及某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有关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该下级行政机关

D、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后,信访工作机构可要求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答案:D

第8题: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率规定执行,并允许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实行上下浮动。( )


正确答案:√
略。

第9题:

信访工作机构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 )。

A、应当受理

B、不予受理

C、暂不受理

D、及时受理


参考答案:B

第10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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