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

题目
多选题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A

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吴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D

吴某若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B两项,《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D两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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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留置权的取得;担保物权的竞合;
「答案及解析」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以第180条第1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根据民法学原理,虽然冯某已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冯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冯某与朱某立有质押字据,并把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所以二人的质押关系有效。
(3)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2题:

法院就某民事案件做出了生效判决,但债务人冯某拒绝履行,于是债权人陈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冯某申请暂缓执行,并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陈某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冯某仍不履行义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陈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冯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陈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冯某财产不能清偿吴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ABC

第3题:

冯某借给李某1万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利息,则法院应予支持

B.如果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有利息,冯某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约定的利息

C.二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D.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D
参见《合同法》第l97、200、210、211条。

第4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
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不存在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
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
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答案:A,C,D
解析:
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消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事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

第5题:

林某因购买建筑器材,拖欠吴某83650元货款。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甲建筑公司拖欠林某工程款58560元,林某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为讨回欠款,林某与甲建筑公司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由甲建筑公司一次性付给林某工程款41560元,林某则放弃其余的17000元到期债权。后来,林某无力偿还拖欠吴某的货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林某与甲建筑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吴某的利益

B.吴某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林某对甲建筑公司享有的17000元的到期债权

C.吴某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撤销林某放弃对甲建筑公司享有的17000元到期债权的行为

D.林某与甲建筑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显失公平,林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6题:

吴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吴某的妻子

B.吴某的老师

C.吴某的学生

D.吴某的好朋友


参考答案:A

第7题:

冯某诉陈某人身伤害一案中,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A.本案的人民陪审员马某当时路过现场,目睹了两人打架的全过程

B.冯某申请法庭传唤目击者之一孙某出庭作证,孙某为聋哑人

C.冯某9岁的儿子目睹了陈某殴打他的父亲

D.黄某是冯某的邻居,也是冯某的委托代理人,欲证明陈某曾扬言要报复冯某


正确答案:BC
BC。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人,A项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和第57条的规定可知BC项正确。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所以D项不应选。

第8题:

薛某拖欠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多次催要借款而薛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薛某将潘某殴打致伤。公安分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薛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潘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潘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薛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薛某采取了逮捕措施。根据上述情形,回答 91~94 题:

第 91 题 如果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则下列有关薛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C.以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D.既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CD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l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l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D项正确。另《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BC项正确。

第9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第10题:

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案: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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