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时期,有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张三某日到县令处告发李四,称李四在家偷习《诗》、《书》(秦律规定

题目
单选题
秦朝时期,有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张三某日到县令处告发李四,称李四在家偷习《诗》、《书》(秦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处弃市),要求县令对李四定罪。经县令调查,张三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张三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

张三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

张三为泄私愤而诬告李四,构成诬告罪,但因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

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

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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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因为“私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B.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张三和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D.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是绝对义务


正确答案:ABD
54.答案:A、B、D 考点:法律关系讲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严重刑事案件中的“私了”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此案中,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张三因为侵权而需对李四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此赔偿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李四,因此,该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A、D项均错误。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三砍伤李四的伤害行为,不是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而法律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因此, B项错误。由合法行为引起因而不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引起而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平权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后者彼此之间不平等。引起张三和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张三的伤害行为,并且作为制裁的对象,张三和法院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此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第2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第3题:

《唐律疏议》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朝开元年间,张三和李四的妻子通奸,某日夜人李四家,被李四误为盗贼而打成重伤.李四应如何处理?( )

A.徒刑

B.宫刑

C.充军

D.不处刑


正确答案:D
13.答案: D 考点:唐律中的类推原则讲解: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为唐代的类推原则。唐律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本案中,李四误认张三为盗贼而将其打成重伤,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杀死尚无罪,打成重伤当然也是无罪,不处刑。因此,正确答案为D。

第4题:

(一)

清风小区是某市一高档住宅小区,张三、李四、:E五、赵六都是该小区的业主,彼此都是邻居,住在一栋六层楼内。李四和王五住在六楼,张三和赵六住在五楼。张三住在李四家楼下,赵六住在王五楼下。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李四酷爱摇滚'经常在家中播放,尤其喜欢在夜里欣赏。王五浅眠,经常被吵醒,不堪忍受。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四在自己屋内有权放摇滚

B.李四在自己屋内播放摇滚时,应当尊重周边邻居的利益,播放摇滚乐时不能干扰到邻居们的生活休息

C.王五可以请求李四停止侵害

D.王五不可以请求李四停止侵害


正确答案:BC

第5题:

张三向李四借了30万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以张三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作担保,双方办理了登记,张三把小汽车交给了李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是抵押人,李四是抵押权人

B.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C.李四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损坏的,需要向张三赔偿

D.张三和李四可以约定,到期张三未能偿还借款的,李四可以得到小汽车所有权,以冲抵债务


正确答案:C
C。解析:《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从上述两条,张三和李四约定的是动产质押,张三是出质人,李四是质权人。A项是错误的。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B项是错误的。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没有禁止质权人在未得到出质人许可时使用质押财产,只不过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时,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项是正确的。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明文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选C项。

第6题:

秦朝时期,有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张三某日到县令处告发李四,称李四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王五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李四定罪。经县令调查,张三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张三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

A.张三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张三为泄私愤而诬告李四,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D
【考点】秦朝诬告反坐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张三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李四与王五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张三应当受到他诬告李四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第7题:

张三和李四积怨已久。某日,双方又因一小事发生争执。张三气不过,找到其兄弟赵六,二人合谋,埋伏在李四回家的路上把李四痛揍了一顿。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和赵六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B.张三和赵六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C.张三和赵六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D.李四有权请求张三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ACD

第8题:

秦朝时期,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某日,张三到县令处告发,称李四在家偷习《诗》、《书》(秦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要求县令对李四定罪.经县令调查,张三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根据案情,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张三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张三为泄私愤而诬告李四,构成诬告罪,但因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张三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D
15.答案:D 考点:秦律的规定讲解: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张三为泄 {贲捏造事实,告发李四,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者所受的处罚,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张三应当受到他诬告李四偷习《诗》、《书》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项。

第9题:

张三、李四在路边玩耍,比赛谁扔石头扔得远。王五从路边经过,被石头砸伤。张三、李四是同时扔的石头,无法判断出砸伤王五的石头是谁扔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B.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C.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D.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个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第10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
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
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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