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0年真题]

题目
多选题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0年真题]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3.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B

「考点」犯罪中止、共犯 「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第2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C

第3题: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第5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A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就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
D项,“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

第6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暂无

第7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

第8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第10题:

(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扶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答案:B
解析: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遗弃罪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故是纯正不作为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