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

题目
单选题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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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未经共谋,偶然同时在某处故意对丙开枪,导致丙死亡。但是,由于子弹身穿,无法找到进行鉴定,因此,丙身上的子弹究竟是甲还是乙发射,无法查明。对甲、乙行为的处理,正确的观点是:( )

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可以将甲、乙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点在于“同时犯”的责任问题。故意杀人,没有导致死亡结果,或者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都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甲乙经过共谋,就应选D。

第2题:

甲欲杀死仇人乙。一日,甲谎称进城购物,半路返回,在乙家大门对面树丛中守候。入夜,甲见乙家开门出来一人,便开枪射击,未料到被打死的是乙的兄弟。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第3题: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乙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是?( )

A.故意犯罪行为

B.意外事故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C
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

第4题: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是( )。

A.意外事故

B.故意犯罪行为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甲不具有杀害乙的故意,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却自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本题中甲作为警察应该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乙死亡的危害结果,所以本题答案应为D。

第5题:

某甲蓄意杀害某乙,某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墙角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举枪射击,后来发现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家的一条老狼狗,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B.按故意杀人预备处理

C.如果打死牲畜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D.因打死的是牲畜,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CD

第6题:

甲、乙共谋杀丙,甲先发一枪将丙打死,乙又对丙的尸体连开数枪,则

A.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乙构成侮辱尸体罪


正确答案:C

第7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第8题: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营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

第9题:

警察甲与警察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刑法》第l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l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般认为,区别故意与过失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并且意志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但意志上过于自信地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本题中,警察甲主观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从意志因素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不希望的,只是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没有检查执勤枪中是否有子弹,结果导致了乙的死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认识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正确答案是D.

第10题:

甲、乙、丙三兄弟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日常经营汽车修理美容服务,不料因为技术原因导致吴某、张某共同所有的一辆豪车损毁报废,吴某、张某将甲、乙、丙诉至法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甲认为乙、丙赔偿金额没有自己高,表示应该三兄弟一视同仁共同承担,提起上诉,则甲是上诉人,乙、丙、吴某、张某四人为被上诉人
B.甲、乙认为其弟弟丙赔偿金额太少,平时收益丙分成最多,赔偿金额也应该多,提起上诉,则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吴某、张某为原审原告
C.吴某认为张某获得赔偿金额太多不服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
D.吴某、张某认为甲、乙、丙赔偿金额太少提起上诉,甲、乙、丙认为吴某、张某索要赔偿太高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二审程序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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