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

题目
单选题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

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

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

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AD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BC两项,《高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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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生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69题)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


正确答案:BC

第2题:

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王某服毒自杀,应不立案

B.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撤销案件

C.开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黄某轻伤一案,黄某撤诉后,应宣告无罪

D.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C 选项应为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 选项应为不起诉,D 选项正确。

第3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通知见证人到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


参考答案:BC

第4题: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选项A)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B.C错误,《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院规则》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5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间谍罪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首先排除选项A、B。《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该法第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该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取保候审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正确的选项应当为C。

第6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及解析:C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间谍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AB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7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人员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B.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C.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D.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参考答案:AD

第8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正确答案:BC

第9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

第10题: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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