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

题目
单选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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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

答案:D
解析:
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第2题:

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3题:

甲误以为遭到乙的不法侵害而对乙进行防卫,致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行为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可能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参照上述规定以及相关理论,可知该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就不能构成防卫过当。本题正确答案是CD。

第4题:

甲运输毒品遭遇乙抢劫,甲为保护毒品遭遇反抗致使乙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 B、紧急避险
  • C、防卫过当
  •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D

第5题:

甲对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的乙进行制止时,造成乙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 B、紧急避险
  • C、防卫过当
  • D、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第6题:

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并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乙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答案:C
解析: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施行,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乙是正当防卫。但是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甲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乙还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是防卫不适时,是故意伤害,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甲进入乙家行窃,有不法侵害的事实发生,所以乙不是假想防卫,B选项错误。乙如果在制服甲的过程中,用力不当,致其重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但是乙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才打伤甲,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乙不是防卫过当,D选项错误。140{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

第7题:

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
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

第8题:

甲,乙二人相互斗殴,乙见自己势单力薄而逃跑。甲穷追不舍,乙无奈又捡起一根木棒,趁甲站立不稳时将其打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罪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防卫不适时


正确答案:C
解析:虽然在互相斗殴中,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斗殴的一方已经停止斗殴而逃离现场,另一方仍进行侵害,则在此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第9题:

甲为伐木工人,正在伐木,乙路过,以为甲在偷树,上前将其打倒,乙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正确

第10题:

甲、乙两人到某鱼塘钓鱼,鱼塘主人丙因常有人来偷鱼而结怨已久。一见甲、乙二人,便拿起一把鱼叉向甲面部刺去,乙见状抓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致丙重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 B、紧急避险
  • C、防卫过当
  •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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