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

题目
多选题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A

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

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

秦某的证言

D

手提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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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纹

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

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参考答案:D

第2题:

许某涉嫌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查并扣押一台笔记本电脑,对于本案的证据下列哪项说法是不准确的()

A、从许某住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是物证

B、许某对盗窃事实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C、物价局对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是鉴定结论

D、被害人对被盗情况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参考答案:C

第3题:

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包括( )。

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拒绝返还

B.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

C.李某将电脑卖给张某,张某又将电脑转卖给孙某,但一直不支付李某价款

D.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将其卖给善意的孙某


正确答案:AB
C项李某应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张某赔偿损失,D项孙某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

第4题:

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

第5题:

张某承诺将电脑卖给王某,王某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同意,王某起草完书面合同,王某和张某签字前,张某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受领了电脑,张某认为没有必要再签订书面合同,遂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后来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电脑价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王某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签字盖章前,张某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王某接受,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拒绝支付价款,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当然,张某有权选择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A选项不正确。张某按照与王某的约定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并未侵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况且王某不支付价款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王某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张某3岁的儿子和王某4岁的女儿在刘某家中玩耍,王某的女儿将刘某价值8000元的手提电脑损毁。张某以为是自己的儿子损毁的,于是赔偿了刘某一台同等价值的电脑,刘某也不清楚事实真相,于是接收了。后来刘某将该台电脑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何某。现在张某得知了事实真相,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些?( ) A.有权要求刘某返还9000元钱 B.不能要求刘某返还交付的电脑 C.可以要求刘某返还8000元钱 D.可要求刘某返还一台同等价值的电脑


正确答案:BCD
张某的行为是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返还相应的价值,因此BCD正确。 

第7题:

王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刘某,请刘某帮其销售并约定将销售价格的1%支付给刘某。刘某将该笔记本销售给赵某,在销售时没有提到王某并且告诉赵某说:“这个笔记本是我的。”刘某帮助王某销售笔记本的行为属于( )。

A.代理

B.行纪

C.居间

D.委托


参考答案:B
解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题:

张某三岁之子与王某四岁之女同在刘某家中玩耍,王某之女损毁刘某价值1万元的电脑。张某误以为是其子损毁的,于是赔偿刘某一台同等价值的电脑。刘某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何某。现张某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有权要求刘某返还1.1万元

B.无法要求刘某返还电脑

C.只能要求刘某返还1万元

D.有权要求何某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BC
「考点」不当得利的返还对象和范围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对电脑的损失,应当由王某而非张某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张某交付电脑给刘某的行为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题要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对象和范围。因为张某交付给刘某的电脑已经被刘转卖给何某了,所以无法向张某返还原物,只能返还相应的价款,因此B选项正确。问题是,返还1万元还是1.1万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要根据得利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如果是善意的,在损失小于得利的情形,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本题中,刘某显然是善意的。
所以只需返还1万元即可,因此C正确。故答案为BC。

第9题:

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项正确,应选。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B选项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不是“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检察院是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定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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