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不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
建筑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混凝土站有权要求建筑公司付款
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混凝土站提供担保
建筑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第1题:
以下各项纠纷中,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的是()
A 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安装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B 某施工单位和某商品混凝土厂家的供货合同纠纷
C 某施工单位和某商品混凝土厂家的供货合同纠纷
D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
E 钢筋工赵某和所供职施工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第2题:
第3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5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交货期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次年4月底,货款一次付清。某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但某钢厂因生产能力有限,且钢材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至次年4月底,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某钢厂仍未能依约履行。为不影响I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提出终止与某钢厂签订的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补救。但某钢厂不同意,而且在生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请求某建筑公司继续提货。但某建筑公司因其建设工程已完I,不再需要钢材,故请求某钢厂退回多付的货款。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某钢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钢厂的行为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因某钢厂迟延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致使某建筑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只要某建筑公司通知了某钢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可以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建筑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给付,而且某钢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如果某钢厂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损害的.某建筑公司还可请求某钢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立交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此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于是,就该工程与光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此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为:
A.某市市政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B.某建设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C.某市市政公司、某建筑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D.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
第7题:
第8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