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

题目
单选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A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

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

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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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由于某种原因,陈某与建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能是()

A、建筑公司未及时向陈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建筑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C、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D、陈某受聘新的单位

E、建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服务期已满


参考答案:A,B,C

第2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5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交货期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次年4月底,货款一次付清。某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但某钢厂因生产能力有限,且钢材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至次年4月底,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某钢厂仍未能依约履行。为不影响I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提出终止与某钢厂签订的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补救。但某钢厂不同意,而且在生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请求某建筑公司继续提货。但某建筑公司因其建设工程已完I,不再需要钢材,故请求某钢厂退回多付的货款。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某钢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钢厂的行为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因某钢厂迟延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致使某建筑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只要某建筑公司通知了某钢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可以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建筑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给付,而且某钢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如果某钢厂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损害的.某建筑公司还可请求某钢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题:

位于东山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芳村区的铝材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越秀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铝材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如果越秀区法院以( )为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芳村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铝材制品公司之间存在有仲裁协议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3000吨钢筋运至某工地,向施工单位履行交货义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则()

A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应共同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B 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C 供应商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均可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60.C【解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贸易公司  是债权人,建材供应商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第三  人,供应商违约,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第6题:

陈某在某建筑公司一直做质检工作,后来公司认为陈某表现不错,就将其调离劳动合同约定的质检岗位,提拔为管理人员,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而改变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正确说法是()。

A、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建筑公司和陈某各执一份

B、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要在公司内部正式任命陈某职务,建筑公司就应向陈某补发新岗位的津贴

D、建筑公司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有效

E、建筑公司与陈某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参考答案:A,B,E

第7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A

第8题:

远航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蓝月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远航贸易公司按时向蓝月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蓝月机械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在该案诉讼进行过程中,( )属于诉讼行为。

A.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行为

B.远航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

C.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的行为

D.证人在本案件中的作证行为


正确答案:ABCD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活动。ABCD均正确。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2年8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000吨铝材,某商场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甲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这个消息。甲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000吨铝材,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4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

A.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3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商场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之后,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题选D。

第10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参考答案:(1)效力未定。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申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应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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