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A企业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题目
问答题
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A企业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商业银行哪些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处罚?由谁来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反下列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三)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2题:

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最近()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A.6
B.12
C.24
D.36

答案:D
解析:
考点: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题:

甲企业因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环保局依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应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参考答案:A

第4题: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规定,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正确答案:省级

第5题:

执业兽医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正确答案: 执业兽医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3)不按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的。

第6题:

金融机构哪些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第十六、十七条)


正确答案:(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二)损坏金融许可证;(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此外,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7题:

(二)背景资料
A施工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中标一项新建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因施工资源不足,将其中的一隧道工程(全长3480米)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内部招标形式交由只具有土石方工程资质的B企业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中,建设单位在一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该隧道已完成的工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A企业同意,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公司对质量缺陷进行了修复。A企业随即终止了与B企业的合同关系,B企业要求A企业支付其已完工程费用。
问题
1.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什么关系?说明理由。

2.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A企业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3.该隧道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费用,由谁承担?

4.A企业是否应支付B企业已完工程费用?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违法分包合同关系。
理由:1、隧道属于主体工程,主体工程不能分包。2、《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P276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2.
P339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费用首先有A企业和B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企业可以向B企业索赔。
4.
应该支付用于修补质量缺陷以及由此所导致的A企业的损失以后剩余费用。
理由:B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无过错,只是修建工程质量不合格。

第8题:

甲企业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

A.罚款

B.赔偿乙企业损失

C.法定代表人被拘留

D.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D

第9题:

假冒专利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正确答案: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题:

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谁来处罚?


正确答案: 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业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环节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关键。如2005年11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生产范围、技术标准、产品原料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有下列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惩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下面对上述6种行为分别进行解释。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应受处罚的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同,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也不相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及危险性,国家标准将烟花爆竹分为四级,其中A级产品(适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对生产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只有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企业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范围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在核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内进行生产。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还属于超能力生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为了保障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首先,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其关于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如果其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在本项规定之列。其次,只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可依据本项规定予以处罚,并非指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够根据本项予以处罚。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在生产环节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属于危险工序。加强对危险工序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的管理。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危险工序的作业,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是,再好的规范也需要人来操作,如果操作的人员不具备必要的素质,那么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雇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应当给予处罚。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
(2)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3)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被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据此,本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规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明知有关人员未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情况下仍录用其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则说明其明知故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置生产安全于不顾,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作为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对生产原料的质量和用量有着较严格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如果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后果一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没有保证,二是不能起到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作用。劣质的烟花爆竹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如果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将会降低烟花爆竹的稳定性,使烟花爆竹的爆炸性增强,也会使原先针对设定药量的烟花爆竹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失去对称性;而且烟花爆竹的药量不同,对搬运和储存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有关人员仍然按照原定药量的烟花爆竹采用相应的搬运和储存方式,极易引发事故。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非仅仅因为原料的质量或用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主要是因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然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这是本条例规定的主
要着眼点。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应当予以处罚。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是通过燃烧或爆炸体现效果的,如果不让其燃烧或爆炸,那么它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能够达到这一效果的物质。但是,选用有关物质既要能够达到燃烧或者爆炸的效果,又必须使其燃烧或爆炸处于可控状态,只有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燃烧或者爆炸,烟花爆竹才能恰当地体现其价值,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选用生产原料时就要注意相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果过于敏感,可控性差,那么就不能用来生产烟花爆竹。如果生产者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那么这些产品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对此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用上述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燃放说明有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产品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如果企业未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虽然在产品上标注了燃放说明,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要清晰。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性质的程度差异,本条例规定了三个幅度的处罚措施:
1.罚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的力度也应与此相适应。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仍不改正,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针对性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生产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处罚形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得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只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若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否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至关重要。如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尚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也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规定,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上述两种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终止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版权局、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省等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本*部门和地方在进行罚款时可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数额,对于公民规定的数额相对较低,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数额相对较高。例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按照本*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