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简述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与侵害人身权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区别。


参考答案:

保护人身权的方式和侵害人身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虽然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并起着保护人身权的作用,但它们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其一,范围大小不同。前者包括刑事责任方式、行政责任方式和民事责任方式;后者只属于民事责任方式。
其二,前提条件不同。前者不全是以侵权事实为要件;后者则相反,必须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比如,对著作权不明确的归属确认,无疑是属于对人身权(身份权)的保护方式,但不是侵害人身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3题:

《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条款来保护隐私权。

A、肖像权

B、人身权

C、名誉权

D、财产权


参考答案:C

第4题:

侵害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


正确答案:√
侵害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这五种保护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5题:

简述行政赔偿中对人身权损害赔偿的情形。


参考答案:(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6题:

简述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参考答案:

(1)保护人身权是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共同任务,民法也不例外。
(2)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有机整体,民法的保护方法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民法上确认了人身权,规定了人身权的性质和内容,也就必须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必须保护人身权。
(5)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有对侵权者的制裁,而且有补救措施。


第7题:

简述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1、人身权或财产权正在受到或已经受到侵害,或侵害迫在眉睫。2、申请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消除侵害的请求。3、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有相应的保护申请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4、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逾期不予答复。

第8题:

对人身权的保护只是民法的任务。()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下列哪项权益受民法保护( )。

A. 人身权利

B. 财产权利

C. 其他合法权益

D. 非法所得


参考答案:ABC

第10题:

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