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

题目
单选题
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不知情的丙(21岁,甲与乙的独子、乙唯一的继承人)申请宣告乙死亡后,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丙继承后,将该房屋出卖丁,因丙不履行合同,丁起诉,法院作出丙败诉的生效判决。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乙仍健在,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亦未对该房屋为任何处分。问:在当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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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为乙的个人财产,A、B项正确,D表述错误。对于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因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之后共同决策的结果,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

第3题:

甲、乙在2000年结婚,婚后购置平房两间,后两人离婚,对该房尚未进行分割,一直由甲居住。甲没有经过乙同意,就在该房右墙外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及添附的相关规定。甲、乙夫妻关系共同共有两间平房,选项A说法错误。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说法错误。登记所有火,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选项D说法错误。

第4题: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后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选项A,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法院判决房屋为李某所有,则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选项C,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选项D,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答案为A项。

第5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6题:

2006 年1 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11 年6 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 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虽然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项。

第7题:

甲、乙就一套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该诉争房属于甲所有,判决已于2012年3月10日生效。2012年3月15日,甲就该房屋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甲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至今房屋仍登记在乙的名下。目前,丙的父亲丁已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所有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该房屋自2012年3月10日起归甲所有。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甲、丙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甲。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一日行人甲在路边不慎与乙某相撞,乙当即破口大骂。甲与之发生争执,乙拿出匕首相威胁。甲向不远处正在巡逻的巡警丙求救,但丙对此置之不理,致使乙在刺伤甲后逃走。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

A.撤销判决

B.变更判决

C.履行判决

D.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判决的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但实际上还有几种判决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包括第56条规定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第57条规定的确认判决,具体又包括两种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本题中被告没有履行其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定职责,但是判决责令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因此选D。

第9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其所居住的房屋登记于甲名下。后二人感情不和,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乙系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判决生效后,甲乙均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题中,房屋原来属于甲乙共有,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房屋归乙所有。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8条,乙虽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由于未经登记,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D选项正确。根据区分原则,虽然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10题:

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天,甲将房屋卖与丙,因前述预告登记,无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起诉,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诉讼中,甲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甲、丙合同有效,责令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生效后,甲未予理会,丙持法院有效判决向登记机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以该房屋存在预告登记为由拒绝。此时,乙也申请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

A.在判决生效之后,房屋所有权即归丙所有
B.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
C.登记机构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因为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此时预告登记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登记机关应当给乙办理过户登记
D.若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乙去外地出差4个月,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4个月后甲再将房屋出卖的,办理过户登记后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答案:C,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据此,本案中的判决并不是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给付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A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5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据此,本题中,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后来再处分房屋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为,甲、乙的债权既没有消灭,也没有超过有效期限,故B错误,C正确。由于可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超过了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甲再将房屋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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