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物权的取得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有哪些?(  )A甲乙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归乙所有,甲乙均不再上诉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了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题目
多选题
以下选项中属于物权的取得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有哪些?(  )
A

甲乙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归乙所有,甲乙均不再上诉

B

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了抵押权

C

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

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依据法律文书生效取得的物权无须登记。
B项,该法第187条,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C项,该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赵某不须登记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
D项,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孙大鹏依继承取得孙某车辆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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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哪些?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继承了孙某的房屋


正确答案:CD
[考点]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物权的取得
CD。依《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知,C、D项属于《物权法》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第2题:

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套老宅,后将该老宅转卖给了赵某。赵某在修缮老宅时从老宅地下挖出一个陶坛,内有上百枚民国时期的银元,经查为李某祖父埋藏且李某为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赵某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此事后被张某、李某知晓遂发生争议。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孙某善意取得银元的所有权
B.银元在卖出之前归赵某所有
C.银元在卖出之前归孙某所有
D.银元应归李某所有,李某有权向赵某请求损害赔偿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物权法》第109条及第114条,该银元属于埋藏物,是李某的祖父埋藏,李某为唯一继承人,故银元归李某所有。因此选项B、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选项A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第3题:

孙某的儿子孙甲先于孙某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

A、孙甲的配偶

B、孙甲的儿子

C、孙甲的姐姐

D、孙甲的弟弟


参考答案:B

第4题: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哪些?()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荒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本题A选项中,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判决该房屋为王某所有,则王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本题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荒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是生效要件。本题C选项中,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本题D选项中,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CD项正确。

第5题:

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A.法梡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
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第6题: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孙某是甲国派驻乙国的随员。在乙国任职期间,孙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孙某在乙国的姑母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别墅由孙某继承,但其姑母之女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B.孙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C.孙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辅导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D.孙某与使馆的一位参赞张某,因国内债务发生纠纷,张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正确答案:AC

【考点】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
【解析】外交代表享有的管辖权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豁免有三种例外情形:(1)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因此,答案应该是AC。

第7题:

以下属于物权的取得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是:()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车辆拍卖,王某拍得了一辆夏利车
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了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答案:A,C,D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A、C、D三项当选。

第8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l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问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笫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观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即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第9题:

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
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狄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第10题:

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

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
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答案:A,C
解析:
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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