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题目
单选题
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

萨维尼

B

艾希霍恩

C

梅因

D

梅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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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述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


参考答案:

(1)公法和私法。
(2)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3)成文法和习惯法。


第2题:

历史学家研究历史对这个史料一般地来说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强调客观的反应历史,一种是强调主观的认识历史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普通法系中的普通法指的是( )。

A.英国历史上的普通法

B.德国的普通法

C.流行欧洲的罗马法

D.法国民法


正确答案:A
解析: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指的就是英国历史上的普通法。

第4题: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首创。

  • A、希腊法学家
  • B、罗马法学家
  • C、孟德斯鸠
  • D、洛克

正确答案:B

第5题:

简述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正确答案: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

第6题:

普通法法系中的普通法指的是( )。

A.英国历史上的普通法

B.德国的普通法

C.流行欧洲的罗马法

D.法国民法


正确答案:A
解析: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指的就是英国历史上的普通法。

第7题: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他强调的是()

  • A、罗马法由执政官制定
  • B、罗马法是统治阶级的法律
  • C、罗马法至高无上
  • D、公民在罗马法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答案:C

第8题:

早期的历史法学派又分为罗马法学派和()。


参考答案:日耳曼法学派

第9题:

围绕德国统一民法典的编纂而展开争论的学派中,被称为“潘的克顿学派”的是()。

  • A、自然法学派
  • B、历史法学派
  • C、罗马法学派
  • D、德国法学派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罗马法学家是如何区分公法和私法的


正确答案: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学家对法学作的一种分类,首先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的。在其《学说汇编》中说明:“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在其《法学总论》中泽谈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泽涉及个人利益。”这就是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罗马国家的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都属于私法之列,但在罗马法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例如国家重视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被认为是公法。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公民不能放弃或是变通这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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