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第2题: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便于行政管理。( )
第3题:
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
D.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
第4题:
各国有关拟制死亡规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A、是否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上的不同
B、作为拟制死亡宣告的前提条件不同
C、拟制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D、拟制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5题:
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6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只宣告失踪
C.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若满足宣告死亡相关条件者,应当宣告死亡
D.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第7题:
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
(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第8题:
A、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B、应当宣告失踪
C、应当宣告死亡
D、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第9题: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