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哪些?

题目
问答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哪些?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哪些?


参考答案:

有三个:
①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
②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声明保留;
③《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的②③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


第2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提出任何保留。


正确答案:错误

第3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的是()。

A、关于公约适用内容的保留

B、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C、关于公约适用程度的保留

D、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参考答案:BD

第4题:

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以下哪些事项做出了保留()

  • A、合同的形式
  • B、《公约》的适用范围
  • C、合同的效力
  • D、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正确答案:A,B

第5题:

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保留的是关于公约适用()的保留。

  • A、内容
  • B、范围
  • C、程度
  • D、形式
  • E、时间

正确答案:B,D

第6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卖方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交货、迟延交货、交货质量不合格、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
(4)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5)要求卖方减价。
(6)要求损害赔偿。
(7)要求解除合同。
买方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不支付货款或不按时接受货物等。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
(2)给予买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解除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第7题:

哪些买卖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答案: 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交易包括: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8)由买方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但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8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哪些销售?


参考答案: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第9题:

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做了哪些保留?


正确答案: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新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时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后者的规定,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10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是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96条的规定对其第1条第1款(B)即“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和第11条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然而《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就缩小了;特别是这一规定,很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抵触,而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思是应该得到充分尊重的。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对《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不受《公约》该条款的约束,这是适当的。《公约》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的规定。然而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习惯和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亲产所以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并准确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但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上的重大改变。据此,今后我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至于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保留,今后是否继续有效或者撤回保留,尚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