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及其社会历史条件。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及其社会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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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一)普遍性原则(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四)社会化原则

第2题:

简述佛教兴起的社会历史条件


正确答案: 公元前6世纪雅利安人完成了印度流域的军事征服扩张到恒河流域,大量的达罗毗荼人征服沦为奴隶,武士贵族刹帝利建立起一批城镇国家。为了防止等级森严的婆罗门教思想使数量大增的首陀罗对宗教解脱的绝望而进行革命,他们为此要求改革婆罗门教。相比于印度河流域,恒河流域婆罗门教的精神控制相对薄弱。佛教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报应、业报轮回、追求超越生死等传统宗教思想,但针对种姓制度表达了刹帝利和其他社会等级的要求提出了宗教解脱上的抽象平等观念,宣称是人不分种姓和等级,只要皈依佛教正道就可获得解脱。这种思想只会使被压迫的苦难大众追求摆脱生死轮回的超自然解脱时忘记了争取现实幸福的斗争。从本质上看,佛教是适应恒河流域刹帝利世俗贵族的根本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宗教。

第3题:

简述社会保障水平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参考答案: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
(1)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2)政治、社会结构(3)制度年龄和人口结构(4)历史、人文等特殊因素

第4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社会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的社会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是为了社会利益,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
2)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
3)义务主体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义务主体是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三方,以此将义务分散到社会,共同筹措社会保障基金。

第5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及其内涵。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对遭受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摆脱困境或提高其生活质量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内涵:
(1)强调了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
(2)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可能遭受社会风险的所有社会成员。
(3)目的是为了帮助社会成员克服其遭受到的社会风险,帮助其摆脱困境甚至提高生活质量。

第6题:

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参考答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部分。

第7题:

简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手段及其特点有哪些?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行政手段是社会保障管理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是一种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指挥下属工作的管理方法。
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
(2)强制性;
(3)垂直性;
(4)具体性;
(5)无偿性。

第8题: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缘起于19世纪末德国所颁布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律。()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第9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1.广泛的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2.严格的法定性。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第10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正确答案: 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其中,美国1935年颁布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
第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第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高峰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
第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
第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