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A.明确反对
B.明确接受
C.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D.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反对或接受
E.统一采用反致制度
第2题:
所谓的反致制度,实质上包括:()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间接转致
第3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
A.接受反致
B.不接受反致
C.有条件的接受反致
D.有条件的接受转致
第4题: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第5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第6题:
什么是反致?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1)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这种情况称为反致。
(2)导致反致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但光有这两个条件还不够,还得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有时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了同一连接点,但如果对连接点的解释不同,且发生相互指定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反致。
第7题:
在反致制度所包含的诸项内容中,作为核心的是:()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反致和转致
第8题:
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赞成反致的理由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2)采用反致有损国家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
(5)采用反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第9题:
英国存在着()制度。
第10题:
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