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男,23岁,工人。 1998年10月20日,任某在骑车下班路上,见饭店女职业李某在路旁走,任某将李某的手提包(内装

题目
问答题
任某,男,23岁,工人。 1998年10月20日,任某在骑车下班路上,见饭店女职业李某在路旁走,任某将李某的手提包(内装人民币1万元)夺走骑车就跑。李某大声呼喊,群众进行拦截,任加快车速逃跑,当任某逃到某一路口时,被女民警占某拦截。任某骑快车向占某身上猛撞,占被撞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任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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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0年7月王某女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9岁)判决由王某女抚养。1991年王某女与赵某结婚,女儿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3年后王某女因车祸死亡。王某女死后,()。

A.任某与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消除

C.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作出安排,才可能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关系

D.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参考答案:B, C, D

第2题:

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前任会计主管的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第3题:

任某为某县派出所民警,刘某为该县农民,两人为好友。任某在侦查一起案件中怀疑该案系江某所为。刘某向任某举报称江某现正在非法贩运香烟。江某外出开车提货时被任某截住,并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将江某带到派出所审查。而后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刘某在外地提走云烟100箱,销售后得赃款30万元,两人各分一半。后经查明,该100箱云烟系某县百货公司委托江某购买,不是非法贩运倒卖。任某所在公安局是否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A、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任某在派出所

B、是,因为任某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百货公司财产损失

C、不是,任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D、是,该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所属单位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任审判员 、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官任职回避「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本题应选BCD

第5题:

下列说法中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刑庭任庭长、审判员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庭长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 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依此,只有选项 A的人员需要回避。

第6题:

任某,男,23岁,工人。

1998年10月20日,任某在骑车下班路上,见饭店女职业李某在路旁走,任某将李某的手提包(内装人民币1万元)夺走骑车就跑。李某大声呼喊,群众进行拦截,任加快车速逃跑,当任某逃到某一路口时,被女民警占某拦截。任某骑快车向占某身上猛撞,占被撞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任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任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任某实施抢夺李某手提包(内装1万元人民币)犯罪时,为抗拒群众和女民警占某的追捕、拦截而当场对占某使用暴力,致使占某重伤后引起死亡,符合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即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7题:

朱某与任某婚后感情不和,朱某经常打骂任某,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某知道后对任某打骂更甚。审判人员对朱某进行严厉批评,并口头裁定在案件审理前朱某不得对任某进行打骂,且不得随意隐藏、转移、变更和毁损家里的财产。但朱某不但不停而且变本加厉。任某向法院求救,审判人员赶到任某处,指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但朱某不仅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谩骂,而且还当场对任某进行殴打。法院的法警上前阻止并宣布对朱某进行拘留。之后朱某表示认错悔改,法院便提前解除拘留。

问:

(1)法院对朱某的拘留是否正确?

(2)法院对朱某的拘留在程序上有何不妥?


正确答案:

(1)法院对朱某采取拘留措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本案中,朱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听审判人员劝阻打骂原告的行为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主观上亦是故意的,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因此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2)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应当用决定书。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拘留的,拘留后可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叫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民诉意见》第116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民诉意见》第117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本案属情况紧急,可以对朱某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但在拘留后,却并没有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是错误的。提前解除朱某的拘留,也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 行。本案朱某没有交公安机关看管,在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时,也没有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决定书。

第8题:

王某在2008年5月23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 市。行驶途中,行人李某拦车要求搭乘。王某同意。王某见李某提包中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至偏僻处时,王某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请李某下车帮助推车。李某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王某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李某察觉出王某的意图后,急忙返回车内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王某见状拿出小刀威胁李某交出手提包,此时,路人陈某经过,大喊一声‚住手!‛,王某见状扔下小刀拔腿就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问:

(1)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各种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并进行分析。(2)王某所触犯的罪名中,分别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①王某开走他人的面包车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上锁,该车也属于他人的财物,而非遗忘物。②王某对李某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王某虽然开始时打算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但在王某拿出小刀威胁李某时,王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应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③王某触犯的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王某触犯的抢劫罪,属于犯罪未遂。

第9题:

某派出所民警任某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审查江某,而后将江某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村民刘某,刘某提走香烟销赃后两人平分。后经查明,该批香烟系某公司委托江某购买。该公司有权要求( )赔偿。

A、任某

B、任某所在派出所

C、任某所在公安局

D、任某和刘某


参考答案:C 

第10题:

第 76 题 2004年12月5日晚,任某、马某和张某因琐事与崔某、王某等人发生矛盾。任某组织张某、马某等30余人乘坐多辆汽车,持铁锹、木棍等找崔某等人报仇。崔某等人见对方来人众多而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崔某被任某用木棍打成轻伤。同时,在追打的过程中,造成附近一个超市的玻璃门损毁。任某又带领众人将崔某开办的浴池砸毁,造成损失5200余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B.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C.聚众斗殴具有对合性,任某一方聚集多人进行殴斗,但是崔某一方并未聚众,只是被迫回应,任某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D.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以对方也构成该罪为必要


正确答案:ABD
对合性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以斗殴的故意,聚众互相进行殴打攻击。但在有些情形下,聚众只是一种单方性行为,一方聚众不要求另一方也聚众。在一方聚集多人进行殴斗,另一方并未聚众而只是被迫回应的情况下,应认定聚众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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