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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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侵害的客体是市场交易关系
3.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4.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第2题: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美国反竞争法的基本法律构成。

A.谢尔曼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禁止垄断法

D.反限制竞争法


参考答案:A

第3题:

如何理解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欧盟竞争法规定了三类的反竞争行为: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单方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有计划的“聚合”行为。对上述三种反竞争行为来说,其共同的构成要件是:
(1)反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商人、私营公司、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国营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政府机构、“聚合型”的合资公司、代理商与其被代理商、分包商等。
(2)企业实施了具有扭曲竞争性质的行为。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扭曲,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A、正常的竞争条件是否发生显著的变化;
B、企业的商业独立性与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损害,即企业的贸易自由是否受到企业之间的各种协议的限制,从而在企业之间消除竞争;
C、共同市场的统一完整是否受到破坏。
(3)在共同市场中具有影响力。对于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或企业单独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来说,都要求这种企业行为必须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并且这种后果的程度是显著的;对于“聚合”行为来说,要求聚合行为所引起的企业规模的变化和市场销售额的变化在共同市场内部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第4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理解其含义?


正确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
①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
②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③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的规定包括两层涵义:
①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5题: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昆合。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第6题:

试述欧盟竞争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

欧盟竞争法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附属文件,以及关于修改上述条约或附属文件的条约,根据上述三个条约的规定和授权,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法规、指令、决定等。


第7题: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二人以上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同的意思联络;(3)损害已经发生,并与某一人或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加害人不明,即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

第8题:

如何理解美国竞争法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参考答案:

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两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A.“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例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划分市场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必然回遭到反员的禁止,触犯了反竞争法。
B.“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如何对有关因素加以判断,则是法官的责任。折中情况下,回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获得各种证据,以证明企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从而有可能降低法律适用的效率。


第9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
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即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
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第10题: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正确答案: 从国外的一般认识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规定并结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来看,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关系,不能仅仅理解为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些竞争关系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最狭义的竞争关系,也是最常见或者最基本的竞争关系。
第二,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而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经营者虽然并非同业,但为了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而介入到受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中来,从而产生了竞争关系。
第三,因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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