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

题目
问答题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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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没有兄弟姐妹,母亲多年前去世,去年父亲也因病去世,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套房子,张某通过( )方法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

A.继受取得

B.原始取得

C.赠与取得

D.张某的妹妹


正确答案:A

第2题:

张三、张四和张五兄弟三人分别出资50 万、70 万、80 万元购买某楼盘的三单元801 房且安装数部空调,3 人约定轮流居住。在张三居住期间,安装在外墙面的空调外机脱落砸伤行人。经查,负责安装空调的某公司安装空调外机的时候放置不当存在安全隐患。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A.张氏兄弟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对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B.仅仅由张三一人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C.张氏兄弟即使能够举证是损害由于某公司安装空调不当造成的,仍不可以免责

D.行人可以要求张三一人承担责任,张三事后可以向张四、张五追偿相应的份额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侵权责任法》第85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说明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规则。过错推定属于过错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最大特点就在于实行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本质上仍然遵循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张氏兄弟作为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对空调脱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 正确。本题中,楼房的所有人是张氏兄弟3 人,虽然侵权事件是发生在张三居住期间,但致损原因是空调安装不当,所以应该属于所有人张氏兄弟而非使用人张三个人的责任。因此,选项B 错误。依据法条规定,即使张氏兄弟能够举证是由于某公司安装空调不当造成的,也不能免责,但其可以向空调安装公司追偿。因此选项C 正确。《物权法》第102 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换言之,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就共有物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一样的,即连带之债,在其内部为按份之债,故D 选项正确。

第3题: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殴打王五,王五受重伤花去医药费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三人的约定无效

B.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张三应当先为李四赔偿

D.王五分别向张、李二人主张4万元赔偿金


正确答案: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对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张、李承担按份责任,属于三方合意行为,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可以排除张与李的连带责任,所以应选择D。

第4题: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答案: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第5题:

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参考答案:1.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是原告,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如果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
3.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6题:

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个体户张三支付货款,汇票上记载付款人为该公司自己,金 额为10 万元。张三将汇票赠予其弟张四操办婚事。张四向该公司要求付款,该公司因张三 没有依照合同提供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张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判决某公司败诉,令其向张四付款,因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发生纠纷,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B.判决张四败诉,因为张三没履行合同,某公司自然不用支付货款

C.判决某公司败诉,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

D.判决张四败诉,因为无代价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案中张四是无代价取得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因此某公司用以抗辩张三的理由也同样可以用于对抗张四。故本题当选D。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7题:

张老汉于201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张春认为大哥张大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张大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张老汉的二儿子张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张三未作出意见表示;大女儿张冬则明确表示将参与诉讼。则张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原告为张春、张二、张三,被告为张大、张冬

B、原告为张春、张二、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三

C、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张二

D、原告为张春、张三、张冬,被告为张大


参考答案:D

第8题:

张大(20岁)与张二(14岁)走到张三家门口,见张三家门口有一条狗睡觉,张大对张二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二因此打狗。狗被打后向张二扑来,张二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四身后,狗咬伤了张四。张四为此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A.主要由张三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三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大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大承担适当部分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张二受张大的教唆打狗致张四损害,因此狗的饲养人张三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张大和张二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应由张大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张二是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C是正确答案。

第9题:

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张三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万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李四、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李四应分得4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
C.应全部由李四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
6间房和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间房和3万元属于李四,剩余的属于张三的遗产,李四、其子以及张父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各得1/3,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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